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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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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管局或分局得接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委託,將其廢品下腳或廢棄物依環境保護、海關及園區有關法令規定清除出區,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文,科技產業園區的管理處或分處可以接受在區內營業的事業所委託,將他們的廢品或廢棄物依照環境保護、海關和園區的相關法律法規清除出區,並且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這表示科技產業園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負責將在園區內營業的事業所產生的廢品或廢棄物進行清除,並且有權向該事業所收取相應的清除費用。這是為了確保園區內的環境保護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9年最新修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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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園管局或分局得接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委託,將其廢品下腳或廢棄物依環境保護、海關及園區有關法令規定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