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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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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公有財產,指為配合園區業務需要在區內外所設置而屬於園管局或分局所有或管理之財產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所稱公有財產指的是為了配合園區業務需要而在園區內外設置的財產,且屬於管理處或分處所有或管理之財產。這包括了園區內外的建築物、設施、土地等。該條例強調了管理處或分處對於公有財產的所有權或管理權,以確保園區的運作與發展。例如,園區內的辦公大樓、公共交通設施、停車場等都屬於公有財產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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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公有財產,指為配合園區業務需要在區內外所設置而屬於園管局或分局所有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