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工商登記,指區內事業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所稱建築之核准發證,指園區內建築物建造、使用或拆除之核准及發證。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1款所稱的工商登記指的是區內事業的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事項。而所稱的建築之核准發證指的是園區內建築物的建造、使用或拆除的核准及發證事項。例如,如果在科技產業園區內有一家公司要開始營業,他們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手續。另外,如果在園區內有人要建造一座建築物,那麼他們需要先獲得相應的核准和發證才能進行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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