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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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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七條將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2. 2.前項貨品出售時,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應列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 1. 將貨品輸往課稅區的區內事業,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列出的貨品,除非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區內事業應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辦理簽證。對於免簽證輸入的貨品,如果屬於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的貨品,則在報關進口時應按照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條例規定,某科技產業園區內的企業計劃將某種受限制的貨品輸入該園區,該企業需要向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辦理簽證,並在報關時按照限制貨品表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手續。 2. 前項所提到的貨品出售時,可以免開統一發票,但必須列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 範例:某科技產業園區的企業在區內出售某些貨品時,不需要開具統一發票,但必須在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將相關交易列入申報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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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將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