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7 條(商標共有申請及選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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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7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有商標時,應由全體具名申請,並得選定代表人處理對外送達程序。
Q · 幾個人合夥要一起註冊商標,要怎麼辦?
全體共有人必須一起具名,並可選一位代表人對外
依商標法第 7 條,二人以上要共有一個商標,必須由全體共有人具名提出申請,並可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處理與智慧局之間的各項申請程序與收受文件。若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上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申請人。代表人選定建議在合夥協議書中事先約定,避免日後對外通知與內部分配發生爭議。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合夥創業,產品準備好了,要註冊商標。你以為就是填一張申請書的事。但如果你們三個都想當股東、都想掛名商標權人,事情就複雜了。商標法第7條規定,要共有一個商標,必須「全體具名」提出申請,沒有人可以代替別人掛名。更關鍵的是第二層設計:你們可以選一個代表人,所有跟智慧局的書信往來都走這個人。如果你們沒選,智慧局會自動把「申請書上第一個寫名字的人」當代表,副本再通知其他人。這看似行政細節,實際上是合夥糾紛的第一個伏筆:第一順序是誰?這件事你可能從沒想過,但它決定了智慧局寄通知時誰先看到、誰有時間準備反應、誰被動等別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7 條為共有商標申請程序之核心規範,建立二人以上欲共有同一商標時之雙重要件:第一,必須全體共有人具名提出申請(不得由其中一人代表掛名);第二,可任意選定其中一人為對外代表人,未選定時則以申請書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法定送達對象,並由智慧局副知其他共有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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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合夥人共有商標,我想自己轉讓我那一份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共有商標權的處分(轉讓、授權、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這是商標法第 28 條的規定。你想單獨賣掉自己那份,必須先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在共有協議中預先約定「優先購買權」,當一方要退出時其他人有優先承購權,這能避免外人突然進來當共有人。
Q2如果代表人都沒通知我智慧局的文件怎麼辦?
代表人收件不代表你權利受損,通知應送達所有共有人的效力依然存在。但如果代表人故意隱匿通知導致你錯過答辯或補正期間,這屬於內部侵權,你可以對代表人主張損害賠償。建議在共有協議中寫明「代表人應於收到智慧局文件後 3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並要求代表人保留通知紀錄。
Q3商標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商標申請程序:二人以上欲共有同一商標應全體具名申請,並得選定代表人處理對外程序。
Q4什麼叫共有商標?
二人以上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商標權,處分須全體同意,與單獨所有相對。
Q5什麼叫第一順序申請人?
未選定代表人時,申請書上排序最前的共有人,法定為智慧局應受送達人。
Q6商標代表人和商標代理人差在哪?
代表人是共有人之一對內代表全體;代理人是專業代理人受全體委任處理事務,可同時存在。
Q7幾個人合夥怎麼共同申請商標?
全體具名填寫申請書、決定姓名排序、選定代表人欄位、簽訂共有協議書、繳費送件至智慧局。
Q8怎麼選定共有商標代表人?
於申請書代表人欄勾選並指定一人,建議於合夥協議書內事先約定避免爭議。
Q9共有商標申請費用怎麼算?
申請規費依商品類別計算(每類 3,000 元),與單獨申請相同,但律師或商標代理人費用通常較高。
Q10怎麼證明合夥前就有共有約定?
用合夥協議書、出資證明、營業執照記載、銀行帳戶共同簽章等文件,越早書面化越有力。
Q11共有商標 vs 單獨申請哪個有利?
合夥關係用共有保障權利完整;單一品牌主導用單獨申請避免日後糾紛,視商業模式選擇。
Q12共有商標 vs 公司持有差在哪?
共有商標為自然人共同持有,處分須全體同意;公司持有由公司法人單獨享有,股東透過股權間接控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ngle_applicant | joint_applicants |
|---|---|---|
| 法定要件 | 單一申請人具名即可 | 全體共有人必須具名(商標法第 7 條第 1 項) |
| 對外送達 | 單一申請人為送達對象 | 代表人為送達對象;未選定則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副知其他人 |
| 權利處分 | 申請人單獨決定 | 依商標法第 28 條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 糾紛風險 | 低 | 高(代表人選任、通知傳達、退夥處理皆為爭議點) |
single_applicant
- 法定要件
- 單一申請人具名即可
- 對外送達
- 單一申請人為送達對象
- 權利處分
- 申請人單獨決定
- 糾紛風險
- 低
joint_applicants
- 法定要件
- 全體共有人必須具名(商標法第 7 條第 1 項)
- 對外送達
- 代表人為送達對象;未選定則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副知其他人
- 權利處分
- 依商標法第 28 條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糾紛風險
- 高(代表人選任、通知傳達、退夥處理皆為爭議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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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90426 制定)
因商標註冊之呈請所生之權利,得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 承受前項之權利者,非呈經更換原呈請人之名義,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0241031 全文修正)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非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為代理人,不得為商標註冊之呈請及其他程序,並不得主張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 前項代理人除有特別委託之權限外,於本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之一切程序及訴訟事務,均代表本人。
(0471014 全文修正)
前條商標事務代理人,如有違反有關商標事務之行為,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更換,逾期不為更換者,以未設代理人論。
(06106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註冊事務之機關。
(082111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商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前項業務由經濟部專責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商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增列第二項,授權經濟部專責機關辦理。
(0920429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稱「前項業務」應指「商標業務」,其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之,爰予修正。
(1000531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 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實務上已接受商標共有註冊之申請,且已訂定商標共有申請須知進行規範,因商標申請屬人民權利義務之規範事項,宜於本法明定方為妥適。又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雖有類似之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規定,然因商標審查作業,與其規定未盡相符,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商標共有申請暨選定共有代表人等相關規定。 三、為便利文件之送達,未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副知其他共有人送達事項,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商標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名詞
因商標註冊之呈請所生之權利,得與其營業一併移轉於他人。 承受前項之權利者,非呈經更換原呈請人之名義,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非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為代理人,不得為商標註冊之呈請及其他程序,並不得主張商標專用權,或關於商標之權利。 前項代理人除有特別委託之權限外,於本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之一切程序及訴訟事務,均代表本人。
前條商標事務代理人,如有違反有關商標事務之行為,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更換,逾期不為更換者,以未設代理人論。
本法所稱商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指定辦理商標註冊事務之機關。
明定商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增列第二項,授權經濟部專責機關辦理。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稱「前項業務」應指「商標業務」,其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之,爰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實務上已接受商標共有註冊之申請,且已訂定商標共有申請須知進行規範,因商標申請屬人民權利義務之規範事項,宜於本法明定方為妥適。又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雖有類似之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規定,然因商標審查作業,與其規定未盡相符,爰於第一項明定有關商標共有申請暨選定共有代表人等相關規定。 三、為便利文件之送達,未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副知其他共有人送達事項,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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