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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商標法 第 7 條(商標共有申請及選定代表人)

  1. 1.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
  2. 2.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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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7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有商標時,應由全體具名申請,並得選定代表人處理對外送達程序。

Q · 幾個人合夥要一起註冊商標,要怎麼辦?

依商標法第 7 條,二人以上要共有一個商標,必須由全體共有人具名提出申請,並可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處理與智慧局之間的各項申請程序與收受文件。若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上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申請人。代表人選定建議在合夥協議書中事先約定,避免日後對外通知與內部分配發生爭議。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合夥創業,產品準備好了,要註冊商標。你以為就是填一張申請書的事。但如果你們三個都想當股東、都想掛名商標權人,事情就複雜了。商標法第7條規定,要共有一個商標,必須「全體具名」提出申請,沒有人可以代替別人掛名。更關鍵的是第二層設計:你們可以選一個代表人,所有跟智慧局的書信往來都走這個人。如果你們沒選,智慧局會自動把「申請書上第一個寫名字的人」當代表,副本再通知其他人。這看似行政細節,實際上是合夥糾紛的第一個伏筆:第一順序是誰?這件事你可能從沒想過,但它決定了智慧局寄通知時誰先看到、誰有時間準備反應、誰被動等別人告訴他發生什麼事。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7 條為共有商標申請程序之核心規範,建立二人以上欲共有同一商標時之雙重要件:第一,必須全體共有人具名提出申請(不得由其中一人代表掛名);第二,可任意選定其中一人為對外代表人,未選定時則以申請書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法定送達對象,並由智慧局副知其他共有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合夥人共有商標,我想自己轉讓我那一份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共有商標權的處分(轉讓、授權、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這是商標法第 28 條的規定。你想單獨賣掉自己那份,必須先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在共有協議中預先約定「優先購買權」,當一方要退出時其他人有優先承購權,這能避免外人突然進來當共有人。

Q2如果代表人都沒通知我智慧局的文件怎麼辦?

代表人收件不代表你權利受損,通知應送達所有共有人的效力依然存在。但如果代表人故意隱匿通知導致你錯過答辯或補正期間,這屬於內部侵權,你可以對代表人主張損害賠償。建議在共有協議中寫明「代表人應於收到智慧局文件後 3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並要求代表人保留通知紀錄。

Q3商標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商標申請程序:二人以上欲共有同一商標應全體具名申請,並得選定代表人處理對外程序。

Q4什麼叫共有商標?

二人以上對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商標權,處分須全體同意,與單獨所有相對。

Q5什麼叫第一順序申請人?

未選定代表人時,申請書上排序最前的共有人,法定為智慧局應受送達人。

Q6商標代表人和商標代理人差在哪?

代表人是共有人之一對內代表全體;代理人是專業代理人受全體委任處理事務,可同時存在。

Q7幾個人合夥怎麼共同申請商標?

全體具名填寫申請書、決定姓名排序、選定代表人欄位、簽訂共有協議書、繳費送件至智慧局。

Q8怎麼選定共有商標代表人?

於申請書代表人欄勾選並指定一人,建議於合夥協議書內事先約定避免爭議。

Q9共有商標申請費用怎麼算?

申請規費依商品類別計算(每類 3,000 元),與單獨申請相同,但律師或商標代理人費用通常較高。

Q10怎麼證明合夥前就有共有約定?

用合夥協議書、出資證明、營業執照記載、銀行帳戶共同簽章等文件,越早書面化越有力。

Q11共有商標 vs 單獨申請哪個有利?

合夥關係用共有保障權利完整;單一品牌主導用單獨申請避免日後糾紛,視商業模式選擇。

Q12共有商標 vs 公司持有差在哪?

共有商標為自然人共同持有,處分須全體同意;公司持有由公司法人單獨享有,股東透過股權間接控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ngle_applicantjoint_applicants
法定要件單一申請人具名即可全體共有人必須具名(商標法第 7 條第 1 項)
對外送達單一申請人為送達對象代表人為送達對象;未選定則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副知其他人
權利處分申請人單獨決定依商標法第 28 條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糾紛風險高(代表人選任、通知傳達、退夥處理皆為爭議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標法 第77条(準用特許法第14條 共有出願)
🇰🇷 韓國상표법 제48조(공유 상표권의 출원 및 처분)
🇨🇳 中國商標法 第5條(共同申請註冊商標)
🇩🇪 德國MarkenG § 7(Anmelderkapazität)+ BGB §§ 741 ff(共同關係之適用)
🇫🇷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712-1(共同申請 marque)
🇺🇸 美國Lanham Act § 1051;TMEP § 803.03(d)(joint ownership of trademark ap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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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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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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