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09 條規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期間,智財局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Q · 新型專利收到智財局的修正通知是什麼意思?
形式審查指出文件不明確,給你補救機會
依專利法第 109 條,智慧財產局在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發現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形式上不明確、不完整的問題,得依申請人請求或依職權發出修正通知,要求限期內補正。這不是駁回,而是給申請人最後一次調整內容的機會;但每次修正都會留下審查歷程紀錄,未來可能在侵權訴訟中被對方援引主張禁反言。
新型專利和其他專利最大的差別不是技術門檻,而是審查方式:新型只走「形式審查」,不審「技術好不好」。本條就是形式審查的核心動作:智財局發現你的申請文件有形式上的問題(說明書寫得不清楚、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圖式對不上文字),會通知你限期修正。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程序,但實際上是新型專利申請過程中唯一可以調整內容的關鍵時機。一旦過了這關,專利公告後就動不了了(更正限制非常嚴格)。更深一層:你修正過的內容,會留下「修正歷史」紀錄,這個紀錄日後若涉及侵權訴訟,會被對方律師拿來主張「禁反言」(你已經承認原本範圍太寬,所以現在不能再主張那麼寬的範圍)。換句話說,這條給了你修正的機會,但也埋下了日後訴訟的伏筆。
專利法第 109 條規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階段的修正程序,授權智慧財產局於審查中認有形式上瑕疵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可由智財局依職權發動,也可由申請人主動依申請提出,是新型專利取得程序中唯一可實質調整申請文件的法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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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找專利代理人協助回覆,因為修正內容會永久留在審查歷程檔案,影響日後權利。代理人費用通常 5,000 到 20,000 不等。內行人提示:找代理人時要問清楚他會不會幫你做禁反言風險評估,而不是只負責文字修正。
形式審查通知書是給你機會修正的中間文件,不是最終駁回。內容會列出智財局認為的形式問題,要求你限期修正。如果修正後仍不符合,才會收到不予專利處分書,這才是駁回。內行人提示:通知書是談判空間,駁回書是結果。
智財局發現申請文件形式上有問題(不明確、不完整),要求限期修正的中間文件,不是駁回。給你補救機會。
形式審查只看文件明確性、揭露完整性、單一性;實體審查還會審進步性、新穎性、產業利用性。新型走形式、發明走實體。
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用語、引用關係必須清楚到使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保護範圍。模糊用語會被通知修正。
你在形式審查中為克服核駁理由所做的限縮修正,日後侵權訴訟中對方可援引,主張你已放棄的範圍不再屬於權利範圍。
詳閱通知書 → 諮詢專利師評估禁反言風險 → 撰寫修正本 → 限期內提交。修正不得超出原揭露範圍。
智財局修正規費約 NT$2,000-3,000,專利代理人費用視修正複雜度約 5,000-20,000,含禁反言風險評估費用另計。
可以。智財局通常給 1-2 個月修正期,可依施行細則申請延展,但逾期未補正會被以申請文件不符為由不予專利。
比對申請時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內容,每一處修正都應能在原文中找到支持依據,包括圖式表達的技術特徵。
新型只能在形式審查階段修正,准予公告後修正非常嚴格(僅限更正);發明在實體審查、再審查、核准後都有不同階段的修正空間。
修正是申請階段、准予前的調整(109 條);更正是准予公告後的事後調整(118 條),限制更嚴格,僅限請求項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減縮等四類事項。
| name | examination_type | scope | amendment_window | review_substance |
|---|---|---|---|---|
|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109 條) | 形式審查 | 申請文件明確性、單一性、揭露完整性 | 形式審查期間(1-2 個月) | 不審進步性、新穎性、產業利用性 |
|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43 條) | 實體審查 | 可專利性全要件 + 形式要件 | 審查通知後 + 再審查期間 | 審進步性、新穎性、產業利用性 |
| 設計專利審查(142 條準用) | 實體審查 | 新穎性、創作性、形式要件 | 審查通知後 | 審視覺創作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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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經審定公告之新式樣審查確定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第一項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或因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審查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經審定公告之新式樣審查確定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第一項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或因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審查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三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扣除審查期間,實際保護期間便不及十年,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不符,為求配合,爰將第三項新式樣專利權期限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三、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之計算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爰將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後納入第三項後段。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條移列修正之。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按補充、修正實係指修正(amendment)而言,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之目的係為使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內容更為完整,而有助於審查。原條文限制申請人申請修正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並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規定僅明定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適用情形,惟實務上尚有依職權通知修正之情形,爰予增列,並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體例予以修正。 (四)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獨立於說明書之外,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說明。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有關修正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條已增訂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前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三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經審定公告後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 經審定公告之新式樣審查確定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新式樣專利權並發證書。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第一項暫准發生專利權之效力,因申請不合程序致申請行為不受理或因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審查確定,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三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扣除審查期間,實際保護期間便不及十年,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不符,為求配合,爰將第三項新式樣專利權期限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三、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之計算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爰將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後納入第三項後段。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一百條移列修正之。 二、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 (一)按補充、修正實係指修正(amendment)而言,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之目的係為使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內容更為完整,而有助於審查。原條文限制申請人申請修正應於申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並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規定僅明定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適用情形,惟實務上尚有依職權通知修正之情形,爰予增列,並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體例予以修正。 (四)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獨立於說明書之外,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說明。 三、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有關修正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條已增訂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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