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11 條規定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駁回時須備具理由,為救濟程序起算依據。
Q · 收到新型專利處分書後我有多久時間決定下一步?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
依專利法第 111 條搭配訴願法第 14 條,新型專利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可提訴願。若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告知如何救濟的文字),訴願期間自動延長為 1 年。處分書送達日是法律時鐘的起點,不是你個人看到的那天,公司前台簽收當日就起算。
拿到專利通過或駁回的那張紙,不是故事的終點,而是法律時鐘開始轉動的起點。111 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完成形式審查後,必須以「處分書」的形式把結果送到你手上,而且如果駁回,必須寫清楚駁回的理由。這兩個條件你可能覺得理所當然,但它們各自藏著槓桿。「書面處分書」意味著你有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作為後續救濟、申覆、訴願的憑據,不是口頭一句「沒過」就完事。「備具理由」意味著你可以看到具體是哪條哪款不過,針對性地修改重送,或提訴願時直接攻擊那個理由的薄弱處。最關鍵的細節是處分書上的「送達日」,這是你後續所有救濟期間的起算點,算錯一天你的訴願權就飛了。
專利法第 111 條規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結果的送達與理由記載義務,要求專利專責機關不論准駁均需作成書面處分書送達申請人,且駁回處分必須備具具體理由。本條為新型專利申請人取得救濟憑據、啟動訴願程序時鐘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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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送達」的定義。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掛號信件寄到你登記的公司地址被前台簽收,就算合法送達。你個人沒看到不影響法律上的送達效力。內行人提示:專利申請一定要指定專責窗口接收公文,多數訴願逾期的悲劇都是因為公文在行政流程中被延誤。
看情況。如果駁回理由是第 112 條的形式問題(揭露不清楚、修正超出範圍),修正後重送通常比訴願快也便宜。但要注意:重新送件是新申請案,沒有原申請日的保護,除非主張國內優先權。內行人提示:在訴願和重送之間做決定時,要把「原申請日的價值」算進來。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行政處分書漏未告知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者,訴願期間自處分送達次日起延長為 1 年。這是機關的疏失,同時是你的時間紅利。內行人提示:收到處分書第一步翻到末頁,檢查是否有「如不服本處分得於 30 日內提訴願」字樣,漏寫就保留這份瑕疵處分書作為訴願籌碼。
專利專責機關形式審查後給申請人的法律文件,記載准駁結果。准駁均須書面,駁回須備具理由,是後續救濟的法律憑據。
依專利法第 112 條六款:非新型定義、妨害公序良俗、說明書揭露不清、申請範圍記載不明、修正超出原揭露、違反一案一新型原則。
機關必須具體記載駁回所依據的法條與事實判斷,不能只寫「違反相關規定」這種空泛理由,否則構成瑕疵處分。
處分書末頁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 30 日內提訴願」的文字段落,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為必要記載事項。
在日曆上標記送達日 +30 天,影印三份備份,檢查末頁救濟教示是否完整。
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書,說明不服理由與證據,30 日內送達。
依專利法第 18 條,無從送達者公報公告滿 30 日視為送達。實務上應檢查申請時填寫的送達地址是否正確。
對照第 112 條六款事由,揭露不清、修正超出範圍等屬可修正類型,技術根本不符新型定義者則無法修正。
形式審查僅看文件格式(適用新型),實體審查涉及技術新穎性、進步性(適用發明)。形式駁回易修正重送,實體駁回需訴願或改方向。
| feature | form_examination_111 | substantive_examination_45 | design_142 |
|---|---|---|---|
| 適用對象 | 新型專利 | 發明專利 | 設計專利 |
| 審查深度 | 僅形式要件 | 技術新穎性、進步性 | 視覺新穎性、創作性 |
| 處分書義務 | 准駁均需書面 + 駁回備理由 | 准駁均需審定書 + 詳列理由 | 准駁均需審定書 + 詳列理由 |
| 救濟期間 | 30 日訴願 | 30 日訴願 | 30 日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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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首先創作適於美感之新式樣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首先創作,適於美感之新式樣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
申請獨立新式樣專利後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者,或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後改請獨立新式樣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但在原申請案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改請者,以改請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 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修正之。 二、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新型專利申請案無論是否核准專利,均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爰予明定。另刪除送達代理人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說明二。 三、原條文有關不予專利之處分書應備具理由之規定,移列第二項。
凡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首先創作適於美感之新式樣者,得依本法呈請專利。
凡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或色彩首先創作,適於美感之新式樣者,得依本法申請專利。
申請獨立新式樣專利後改請聯合新式樣專利者,或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後改請獨立新式樣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但在原申請案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改請者,以改請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十八條移列修正之。 二、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新型專利申請案無論是否核准專利,均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爰予明定。另刪除送達代理人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說明二。 三、原條文有關不予專利之處分書應備具理由之規定,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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