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專利法140

快速跳轉

設計專利權人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40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人未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以保障授權與擔保利益不被單方處分蒸發。

Q · 設計專利想放棄,可以自己直接放嗎?

不行,須先取得被授權人與質權人同意

依專利法第 140 條,設計專利權人若已將專利授權他人或設定質權,必須先取得被授權人或質權人的同意,才能拋棄專利權。未經同意逕行拋棄不生效力。理由是對方可能已為使用該設計投入開模、量產成本,或銀行係看在專利價值上放款,單方拋棄會直接蒸發第三人利益。

白話解讀

拋棄一個你不要的東西,本來是你的自由。但你的設計專利只要曾經被你授權出去,或者拿去設定質權當過擔保品,這個自由就被鎖住了。為什麼?因為授權後對方為了使用你的設計可能投入了開模、量產、行銷的鉅資;質權人(通常是銀行)借錢給你也是看在這張專利的價值上。如果你說放就放,他們的利益會直接消失。這條法律的設計很簡單:你不是這張紙的唯一利害關係人,你的處分權必須讓位給契約上和擔保物權上的第三人。實務上,這條經常在以下時刻浮上檯面:新東家不想留前任的專利、公司想停繳維護費、創業者想清掉名下資產換現金。每一次,授權人和質權人手上都握著一張否決票。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40 條為設計專利處分權之法定限制規範:當設計專利上存在授權關係或質權時,專利權人之拋棄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將原屬所有權核心的拋棄權能,分割給契約上與擔保物權上之第三人共同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設計專利不想繳維護費了,能直接放棄嗎?

看你有沒有授權出去或設過質權。沒有的話,停繳維護費讓專利失效是你的自由。有的話,你必須先取得授權人或質權人的書面同意。實務上很多人忽略這條,停繳之後被授權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賠的錢遠超過維護費。

Q2對方授權給我之後想放棄專利,我能怎麼擋?

你有兩條路。第一,在拋棄聲明前向智慧財產局表達反對立場並提供你的授權契約證明,程序上對方就無法完成拋棄。第二,如果對方已經完成拋棄,主張這個拋棄無效並要求恢復登記,同時對其違約行為求償。建議每季去智慧財產局公報查一次專利狀態。

Q3授權給對方的時候沒有約定這件事,現在還適用嗎?

是的。這條是法定限制,不需要在授權契約中特別約定就自動適用。即使你的契約沒有寫,專利權人未經你同意拋棄專利仍然無效。但獨家與非獨家被授權人地位不同,建議契約明文約定拋棄需經被授權人同意,避免爭議。

Q4專利法第 140 條是什麼?

規定設計專利已授權或設質時,拋棄須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是設計專利的處分限制條款。

Q5什麼叫設計專利的拋棄?

專利權人以單方意思表示終局消滅專利權的處分行為,停繳維護費讓專利失效也算實質拋棄。

Q6被授權人和質權人為什麼有同意權?

因為他們的契約利益或擔保債權寄託於專利存續,單方拋棄會直接蒸發其利益,法律因此賦予同意權。

Q7這條跟發明專利的拋棄規定一樣嗎?

結構相同。發明專利對應第 70 條,民國 100 年設計專利章獨立化時將同等規定明文化為第 140 條。

Q8設計專利要怎麼合法拋棄?

盤點被授權人與質權人 → 取得書面同意 → 檢附同意文件向智慧財產局聲明拋棄。

Q9對方不同意拋棄怎麼辦?

協商終止授權契約、支付提前解約金,或由對方接手承擔維護費,再行拋棄。

Q10被授權人怎麼阻止專利權人偷偷拋棄?

拋棄聲明前向智財局提出授權契約表達反對,程序即無法完成;已完成者主張無效並求償。

Q11拋棄被認定無效後,求償時效多久?

相關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時效。

Q12聲明拋棄 vs 停繳維護費,差在哪?

兩者都須對方同意。停繳維護費屬實質拋棄,反而更隱蔽、更易被主張違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optionpreconditionrisk
直接聲明拋棄須被授權人/質權人書面同意未同意即無效,且恐負違約賠償
停繳維護費讓專利失效同樣須對方同意屬實質拋棄,被授權人可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先終止授權+塗銷質權再拋棄依約終止、清償債務最乾淨,風險轉移至契約終止程序本身

precondition

直接聲明拋棄
須被授權人/質權人書面同意
停繳維護費讓專利失效
同樣須對方同意
先終止授權+塗銷質權再拋棄
依約終止、清償債務

risk

直接聲明拋棄
未同意即無效,且恐負違約賠償
停繳維護費讓專利失效
屬實質拋棄,被授權人可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先終止授權+塗銷質權再拋棄
最乾淨,風險轉移至契約終止程序本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意匠法第 36 条が準用する特許法第 97 条(専用実施権者・質権者の承諾を得た場合に限り放棄可能)
韓國디자인보호법이 준용하는 특허법 제119조(전용실시권자·질권자의 동의를 받아야 포기 가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29 全文修正)

設計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原條文第六十五條規定,新式樣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惟原條文第六十五條於本次修正後,部分規定尚非設計專利所得準用,爰予獨立規定。

  • 專利名詞
  • 名詞
  • 質權名詞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原條文第六十五條規定,新式樣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惟原條文第六十五條於本次修正後,部分規定尚非設計專利所得準用,爰予獨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40 條規定:「設計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