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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利審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代理人、代理人之合夥人或與代理人有僱傭關係者。 二、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或代理人之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三、本人或其配偶,就該專利案與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申請人、專利權人、舉發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或舉發人者。
  2. 專利審查人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其所為之處分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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