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了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備具的文件和申請書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書應詳細載明修正的內容及理由。例如,如果修正說明書,應說明修正的頁數、段落編號、行數和理由;如果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則應說明修正的請求項和理由;如果修正圖式,則應說明修正的圖號和理由。此外,如果刪除部分請求項或圖式,則應按順序重新編號其他請求項或圖式。 根據這條規定的範例,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案通過最後通知,則修正申請範圍的理由應包括本法第43條第4項各款規定的事項,即不得變更申請案的實質,僅限於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誤記或不明瞭的情況下修正。 這些資料的參考來源是以專利法第36條施行細則中的規定為基礎整理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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