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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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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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09條已於民國86年刪除,原過渡規定移列至第106條,現無規範效力。
Q · 著作權法第10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相關規定看第106條
著作權法第109條已於民國86年(1998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其原本規範「新增保護類型著作於新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得適用新法保護」的過渡規定,已整併移列至現行第106條集中規範。查詢回溯適用問題請直接看第106條至第106條之3。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範民國 81 年(1992年)著作權法新增保護的著作類型(例如電腦程式著作),如果在新法施行前就已經完成,仍可適用新法保護。民國 86 年(1997 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時,這類「新增保護類型對既有著作的回溯適用」規定整併移列至第 106 條集中規範,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0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屬過渡性規定,於民國86年修法時刪除,內容移列至第106條。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法增訂之著作,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已修正移列為第一百零六條,原條文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法增訂之著作,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條規定已修正移列為第一百零六條,原條文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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