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8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08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外國著作過渡保護規定移列至第 106 條。
Q · 著作權法第 10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至第 106 條
著作權法第 108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7 年)刪除。本條原規範 1985 年新法施行前、外國人著作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者的過渡保護,刪除後相關外國著作回溯保護規定整併至著作權法第 106 條的回溯保護機制。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第 106 條至第 106 條之 3。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範一個歷史問題:1985 年新法施行前,外國人著作如果合於舊法規定但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發行未滿 20 年或著作權期間仍存續中)仍可適用新法保護。民國 86 年(1997 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時,這類外國著作回溯保護的規定全部整併至第 106 條的回溯保護機制中,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0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著作權法第 10 章過渡與附則規定,處理新法施行前外國人未經註冊著作的回溯保護,民國 86 年修法後其規範功能由第 106 條承接。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發行未滿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二、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增訂之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三、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
(0861230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已修正移列為第一百零六條,原條文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發行未滿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二、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增訂之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 三、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
本條規定已修正移列為第一百零六條,原條文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