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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10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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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08 條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原外國著作過渡保護規定移列至第 106 條。

Q · 著作權法第 108 條還有效嗎?

著作權法第 108 條已於民國 86 年(1997 年)刪除。本條原規範 1985 年新法施行前、外國人著作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者的過渡保護,刪除後相關外國著作回溯保護規定整併至著作權法第 106 條的回溯保護機制。查詢現行規定請參照第 106 條至第 106 條之 3。

白話解讀

本條原本規範一個歷史問題:1985 年新法施行前,外國人著作如果合於舊法規定但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發行未滿 20 年或著作權期間仍存續中)仍可適用新法保護。民國 86 年(1997 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時,這類外國著作回溯保護的規定全部整併至第 106 條的回溯保護機制中,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0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著作權法第 10 章過渡與附則規定,處理新法施行前外國人未經註冊著作的回溯保護,民國 86 年修法後其規範功能由第 106 條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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