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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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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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規定,製版權登記簿與1998年修法前的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均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Q · 1998年以前的著作權登記資料現在還查得到嗎?
可以,到智慧財產局申請閱覽抄錄即可
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1998年1月21日修法施行前的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與著作樣本,現行仍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而製版權因維持登記制,其登記簿、註冊簿及製版物樣本也應公開供閱覽抄錄。要查老作品的真正權利人,這個官方檔案庫是最便宜的查證起點。
白話解讀
1998 年台灣廢除了著作權登記制度,從此你寫一本書、拍一張照片、做一首歌,不需要登記就自動享有著作權。但很少有人注意到:1998 年以前所有曾經登記過的著作權資料,到現在都還躺在智慧財產局的檔案室,這條法律明文允許你去借閱、抄寫。製版權(針對沒有著作權的古籍重新製版投入的權利)的登記簿到現在還在運作,也對公眾開放。這聽起來像是給法律史學者用的條文,但實際上,當你需要追查某個老作品(1998 年以前出版的書、唱片、影片)真正的權利人是誰,這個檔案庫可能是你最便宜、最直接的查證起點。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為著作權登記檔案的公開閱覽規定,明文授權民眾得閱覽抄錄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製版物樣本,以及1998年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前所留存的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與著作樣本,使舊登記資料在不再作為權利成立要件後,仍保有可供查證的證據價值。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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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998年以前的著作權登記到底還有沒有用?
1998年廢除登記制度後,著作權不再以登記為要件,但舊登記簿的紀錄仍是有力證據,能在法庭上證明某人在某年確實主張過該作品權利。授權買賣老作品時,請對方附上當年登記資料,可信度遠高於口頭主張。
Q2去智慧財產局查登記簿要錢嗎?怎麼查?
閱覽要付閱覽規費,影印另計,可臨櫃或線上預約辦理。製版權登記簿是現行制度,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是歷史檔案。查詢前先備妥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與推估登記年份,開放式查詢承辦人難以協助。
Q31998年以後沒登記過的著作怎麼證明自己是先創作者?
現行制度著作權不靠登記,但仍要保留創作時間證據:原始檔metadata、雲端上傳時間、寄給自己或朋友的電子郵件、社群發文時間戳。把重要創作原始檔以存證信函寄給自己且封口不拆,未拆封郵戳是創作時間最可信的證明之一。
Q4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是什麼?
規定製版權登記簿與1998年前的舊著作權登記簿、註冊簿、樣本應公開供民眾閱覽抄錄。
Q5什麼是製版權?
對無著作權標的(如古籍)重新整理製版的投入所享有的權利,至今仍採登記制。
Q6閱覽抄錄是什麼意思?
民眾得向智慧財產局調閱並抄寫官方登記檔案的公開查詢權利,繳規費即可辦理。
Q7舊著作權登記簿怎麼查?
備身分證件與查詢標的 → 至智慧財產局臨櫃或線上申請閱覽 → 繳規費 → 比對登記人、時間、權利範圍。
Q8查登記簿要多少錢?
需繳閱覽規費,影印另計,金額不高,通常幾百元級距。
Q9查詢前要準備什麼資料?
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推估登記年份等具體標的,避免開放式查詢承辦人難協助。
Q101998年後沒登記的著作怎麼證明創作時間?
靠原始檔metadata、雲端上傳時間、存證信函寄給自己且封口不拆的郵戳等時間證據。
Q11製版權 vs 著作權差在哪?
著作權保護原創表達、自動取得;製版權保護重新製版的投入、仍採登記制,兩者登記與保護邏輯不同。
Q12舊登記資料 vs 現行自動取得哪個能證明權利?
1998年前靠登記簿可查書面證據;1998年後無登記制,須自備創作時間證據,舉證方式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製版權 | 著作權 |
|---|---|---|
| 保護客體 | 對無著作權標的(如古籍)重新整理製版的投入 | 具原創性的創作表達 |
| 取得方式 | 須經登記(仍為登記制) | 創作完成自動取得(1998年起廢除登記) |
| 登記簿是否公開 | 登記簿、註冊簿、樣本應公開閱覽抄錄 | 1998年前舊登記簿得閱覽抄錄,之後無登記制 |
製版權
- 保護客體
- 對無著作權標的(如古籍)重新整理製版的投入
- 取得方式
- 須經登記(仍為登記制)
- 登記簿是否公開
- 登記簿、註冊簿、樣本應公開閱覽抄錄
著作權
- 保護客體
- 具原創性的創作表達
- 取得方式
- 創作完成自動取得(1998年起廢除登記)
- 登記簿是否公開
- 1998年前舊登記簿得閱覽抄錄,之後無登記制
立法沿革 2 版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簿或登記簿,主管機關得提供民眾閱覽。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修正草案已廢止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制度。又依原法辦理之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及舊法時期辦理之著作權註冊,均含有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著作及製版相關資料,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應適用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鑑於未來新法廢止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制度後,主管機關所保存之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或註冊簿,基於其乃公共資料之特性及提供公眾閱覽可促進公共利益之考量,爰規定主管機關得將此等資料提供民眾閱覽,作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
(0920606 修正)
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立法理由一、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版權之取得須經登記,同條第四項復規定「以製版權為信託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製版權註冊簿及登記簿,自應提供民眾閱覽或抄錄,爰增訂第一項,以符法制。 二、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已將著作權登記制度廢除,舊有之著作權註冊簿或登記簿,是否提供民眾閱覽或抄錄,著作權專責機關本可視實際狀況決定,且製版物樣本、著作樣本實務上亦有閱覽或抄錄之需求,爰保留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 著作權名詞
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修正草案已廢止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制度。又依原法辦理之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及舊法時期辦理之著作權註冊,均含有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著作及製版相關資料,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應適用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鑑於未來新法廢止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制度後,主管機關所保存之著作權及製版權登記或註冊簿,基於其乃公共資料之特性及提供公眾閱覽可促進公共利益之考量,爰規定主管機關得將此等資料提供民眾閱覽,作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
一、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版權之取得須經登記,同條第四項復規定「以製版權為信託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是製版權註冊簿及登記簿,自應提供民眾閱覽或抄錄,爰增訂第一項,以符法制。 二、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本法已將著作權登記制度廢除,舊有之著作權註冊簿或登記簿,是否提供民眾閱覽或抄錄,著作權專責機關本可視實際狀況決定,且製版物樣本、著作樣本實務上亦有閱覽或抄錄之需求,爰保留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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