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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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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115條讓本國與外國民間團體互訂的著作權保護協議,經行政院核准後視為國際協定,補足台灣無邦交下的國際保護缺口。

Q · 台灣跟某國沒邦交,作品在當地有著作權保護嗎?

可能有,先查有無經行政院核准的民間互惠協議

依著作權法第115條,即使國家層級沒簽公約,本國與外國的團體或機構互訂的著作權保護協議,只要經行政院核准,就「視為」第四條所稱之國際協定,產生對等保護效力。實務上要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的「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之國家或地區一覽表」,確認該國是否在列。

白話解讀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沒辦法直接簽國際著作權公約。但你的歌、你的小說、你的設計,難道因此就在國外不受保護?這條就是台灣應對這個外交困境的法律巧思。國家層級簽不到的著作權保護協定,由「團體」或「機構」(例如協會、基金會、產業組織)出面去簽,只要行政院核准,這份非官方的協議就「視為」著作權法第 4 條所稱的國際協定,從此本國作品在對方國家受保護,對方作品在台灣也受保護。對你的意義是:你的著作在某些「我們沒邦交但你以為應該沒保護」的國家,其實可能是受保護的,因為有某個民間團體在背後簽了協議。反過來,如果你想用某個冷門國家的作品,也別以為「沒邦交就沒著作權」,要先查這條的協議清單。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115條是著作權國際保護的補位條款:規定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之保護著作權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之協定,使民間層級的互惠協議取得等同國家條約的法律效力,補足台灣特殊國際地位下正式締約的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台灣沒加入伯恩公約,那台灣作品在國外有著作權保護嗎?

有,而且範圍比想像中廣。台灣自2002年加入WTO後,依TRIPS協定間接適用伯恩公約最低保護標準,在WTO會員國受保護。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第115條規定民間團體跟外國團體簽的著作權保護協議經行政院核准後也視為國際協定。實務第一步應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的互惠國家一覽表。

Q2民間協會簽的著作權協議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有,前提是行政院核准。本條明定這種協議視為著作權法第四條所稱之協定,效力等同國家層級簽訂的協定。能簽出此類協議的通常是著作權集管團體、出版公會、音樂協會等具產業代表性的組織。

Q3去哪查哪些國家跟台灣有著作權互惠?

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的「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之國家或地區一覽表」,該清單會整合各種管道(含本條協議、WTO會籍)取得保護的國家或地區。

Q4台灣沒加入伯恩公約,作品在國外有著作權保護嗎?

有。入WTO後依TRIPS間接適用伯恩公約最低標準,於WTO會員國受保護;非WTO國家則看本條的民間互惠協議是否經行政院核准。

Q5著作權法第115條是什麼?

讓本國與外國團體或機構互訂的著作權保護協議,經行政院核准後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補位台灣無邦交下的國際保護缺口。

Q6「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是什麼意思?

把民間協議擬制為正式國際協定,外國人著作可據以在台灣受著作權法保護,效力等同國家條約。

Q7什麼樣的團體才能簽這種互惠協議?

具產業代表性的團體或機構,例如集管團體、出版公會、音樂協會,且須經行政院核准。

Q8怎麼確認某國著作在台灣是否受保護?

先看是否WTO會員(TRIPS間接保護),再查智慧財產局互惠國清單,最後確認有無本條核准的民間協議。

Q9去哪裡查著作權互惠國家清單?

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的「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之國家或地區一覽表」。

Q10作品在無邦交國被盜用怎麼處理?

先確認侵權發生地是否在互惠清單或WTO會員國,再透過簽約的民間團體協助當地協商或訴訟。

Q11民間團體要如何促成這種互惠協議?

由具代表性的團體與外國對等團體談定協議內容,再報請行政院核准始生效。

Q12本條協議 vs WTO/TRIPS 保護差在哪?

TRIPS適用所有WTO會員國且自動適用;本條協議補位非WTO或公約未涵蓋的國家,需逐案簽約並經行政院核准。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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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115 條規定:「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