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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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及列席或參加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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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1條規定,調解委員以及列席或參加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的人,對於調解事件應保守秘密。這表示他們在執行調解工作期間須對調解事件的相關內容保持機密,除非已經公開的事項外。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及營業秘密的相關法律要求。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著作權條例》,當事人在著作權爭議調解中的相關資訊應保密,調解官、輔助人員或其他參與者都有義務確保這些資訊不外泄。例如,當事人可能會在調解過程中提供有關於他們著作權的敏感資訊,如果這些資訊被泄露,可能對當事人的商業利益造成損害。 因此,根據法條第11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及相關人員在執行著作權爭議調解時,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和商業機密不被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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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