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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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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
  2. 2.調解委員依前項規定調解後,認當事人仍有調解之意願或有成立調解之望,且經兩造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者,得另定期日續行調解。
  3. 3.前項續行調解期日前,經當事人一造陳明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一造無調解之意願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終結調解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12條的規定,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應詢問當事人兩方的意見,並進行適當的勸導,以及對實際情況和爭議重點進行調解。調解委員的職責是協助當事人達成調解,以解決著作權爭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正的調解程序,並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著作權法實務懶人包》一書中提到,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應仔細聆聽當事人的意見並了解爭議的核心問題,以便有效地進行調解。同時,委員也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適當的建議和解決方案,以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

相關函釋 1

  • 當事人名詞
  • 兩造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 陳明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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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12 條規定:「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調解委員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