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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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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者之姓名、職業及住、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處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2. 2.前項調解書,應依本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以正本送請管轄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著作權爭議調解成立時應作成的調解書的內容,以及調解書的送達和審核程序。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調解成立時,應記載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及其他列席人員的相關資訊,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此外,調解成立的內容、處所以及年、月、日也需要記載在調解書中。這些資訊需要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以及其他列席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來確認。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調解書需要按照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以正本送請管轄法院審核。這意味著調解書需要提交給相應的法院審查。 例如,如果在著作權爭議調解中,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調解委員會應該將和解內容記錄在調解書中。調解書上應該有相應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和列席人員的資訊,以及和解成立的時間和場所。調解書應該在和解成立的時候送交給法院審核。

  • 著作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居所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正本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名詞
  • 著作權法82-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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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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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13 條規定:「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