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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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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管團體應適時評估其因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的法律或其他風險,並訂定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發生後之應變機制,其內容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規定: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及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通報相關機關。 三、研議改善或預防之措施。
  2. 2.集管團體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將危及其正常營運,或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達一千筆以上者,應於發現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填列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報著作權專責機關。
  3. 3.著作權專責機關接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集管團體應評估可能面臨的法律或其他風險,並制定應變機制以應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發生。具體規定應包括適當的應變措施、查明事故原因及損害狀況並通知當事人和相關機關、以及研議改善或預防措施等。若集管團體遇到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可能危及正常營運,或有超過一千筆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應在發現事故後的72小時內填寫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並通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著作權專責機關接收通報後,有權根據相關法條實施監督管理措施。參考資料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及相關法令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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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集管團體應適時評估其因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的法律或其他風險,並訂定個人資料被竊取、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