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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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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9 條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設立章程應載事項,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刪除。

Q · 公司法第 359 條規定什麼?

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設立章程,民國 69 年刪除

公司法第 359 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設立程序: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發起人訂立章程,並載明資本、股東姓名住所、非現金出資等事項。民國 69 年(1980)公司法大修,立法者考量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在台灣使用率極低、實務運作困難,全面廢除該公司型態,本條因此刪除。現行公司法僅保留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類型。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55年修法後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設立程序: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發起人訂立章程,並載明資本、股東姓名住所、非現金出資等事項。民國59年小幅修正增加「或居所」文字。民國69年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本條刪除。它反映了早期公司法對混合型態公司設立門檻的要求。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9 條(已刪除)原為股份兩合公司設立章程之強制記載事項規定,要求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發起人訂立章程。股份兩合公司係結合「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股東」之混合型態公司,源自德國 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KGaA)制度,經日本舊商法繼受後引入中華民國公司法。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全面廢止此類公司型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359 條規定什麼?

公司法第 359 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設立程序,要求由無限責任股東擔任發起人訂立章程,並載明資本、股東姓名住所、非現金出資等事項。民國 69 年公司法大修,立法者考量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在台灣使用率極低、實務運作困難,全面廢除該公司型態,本條因此刪除。

Q2為何公司法第 359 條會被刪除?

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股份兩合公司制度。立法理由是該制度在台灣實務運作困難、使用率極低,截至廢止前全台股份兩合公司僅存個位數家,故全面廢除此公司型態。

Q3現行公司法有哪幾種公司?

現行公司法保留四種公司型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於民國 69 年廢止,不再屬於公司法所定型態。如需類似結構,可考慮 104 年制定的有限合夥法。

Q4公司法第 359 條是什麼?

原規範股份兩合公司設立章程應載事項,民國 69 年(1980)刪除,現行已無此條規範。

Q5股份兩合公司是什麼?

結合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股東之混合型態公司,源自德國 KGaA,台灣於民國 69 年廢止。

Q6公司法已刪除條文還有效嗎?

無效。已刪除條文不具規範效力,但仍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查詢歷史文字。

Q7如何查詢公司法第 359 條完整歷史版本?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沿革頁(law.moj.gov.tw),可查 4 個版本:民 35 過渡規定 / 民 55 改為設立章程 / 民 59 增「或居所」/ 民 69 刪除。

Q8現在想成立類似股份兩合公司的機構走哪條路?

可考慮 104 年制定的有限合夥法(H0080068),是最接近的現行替代制度,結構為普通合夥人 + 有限合夥人。

Q9如何研究廢止條文的學說沿革?

由立法理由書(立法院公報民 69 年第 18 屆)→ 學者著作(柯芳枝、王文宇公司法)→ 比較法(德國 AktG / 法國 Code de commerce)三層追溯。

Q10民國 69 年前以股份兩合公司登記的法人現在怎麼處理?

民 69 修法時設過渡條款,要求既存股份兩合公司在期限內轉換為其他公司型態或解散清算,實際全數已處理完畢。

Q11股份兩合公司 vs 兩合公司差在哪?

股份兩合的有限責任股東持「股份」(可流通),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持「出資額」(轉讓受限)。後者現行公司法 §114 以下仍施行。

Q12股份兩合公司 vs 有限合夥差在哪?

結構相似但法源不同:股份兩合(已廢,公司法)/ 有限合夥(現行,有限合夥法)。後者更彈性,常用於 PE / VC 基金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公司型態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上「株式合資会社」は存在せず;合資会社(会社法 575 条以下)が最も近い類似制度
韓國합자회사(상법 268조 이하)— 주식합자회사는 한국에도 존재하지 않음
德國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KGaA), AktG § 278 ff. — 仍施行
法國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 (SCA), Code de commerce L.226-1 et s. — 仍施行
美國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 / Limited Partnership Act(功能類似但結構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50323 全文修正)

凡公司章程有與本法抵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改正,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報請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0550705 全文修正)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公司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公司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二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6904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323 全文修正)

凡公司章程有與本法抵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改正,呈由地方主管官署報請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0550705 全文修正)

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住所。   三、無限責任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公司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第二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690418 刪除)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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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59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