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6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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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0 條已刪除,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走入歷史。
Q · 公司法第 360 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360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修法時刪除,現已無效。原條文規定股份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意即承擔最大風險的無限責任股東有義務確保股款到位。此條文隨整個股份兩合公司制度的廢除而走入歷史,現行公司法僅留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公司型態。
白話解讀
民國55年版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也就是由承擔最大風險的人負責找錢。這個設計邏輯是:既然你願意以全部個人財產為公司背書,你就有義務把資金到位。民國69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0 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為民國 55 年修正後之條文內容。本條於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止而一併刪除,屬於台灣公司法演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標誌台灣公司型態從五種精簡為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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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60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69 年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整個被廢除,本條一併刪除。
Q2股份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之公司型態,民國 69 年廢止。
Q3已刪除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力。刪除即失效,僅供歷史研究與考試參考。
Q4公司法 36000 與 360 有什麼不同?▾
同一條。36000 為 lawplayer 內部 article number 編碼(360 × 100)。
Q5為什麼台灣要廢除股份兩合公司?▾
制度複雜、企業實務不採用、與現代公司法理念不符。
Q6刪除條文要不要考?▾
司法官公務員考試已不考,但商法學者論文與比較法研究仍會引用。
Q7刪除條文哪裡查得到原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程頁、立法院議案文書可查歷史版本。
Q8公司法第 360 條歷史版本有幾種?▾
三個版本:民國 35 年(過渡規定)、民國 55 年(募集股份責任)、民國 69 年(刪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content |
|---|---|
| 民國 35 年版本 | 原為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過渡規定 |
| 民國 55 年版本 | 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
| 民國 69 年起 | 刪除(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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