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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0 條已刪除,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走入歷史。
Q · 公司法第 360 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
公司法第 360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修法時刪除,現已無效。原條文規定股份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意即承擔最大風險的無限責任股東有義務確保股款到位。此條文隨整個股份兩合公司制度的廢除而走入歷史,現行公司法僅留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公司型態。
民國55年版本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也就是由承擔最大風險的人負責找錢。這個設計邏輯是:既然你願意以全部個人財產為公司背書,你就有義務把資金到位。民國69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刪除。
公司法第 360 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為民國 55 年修正後之條文內容。本條於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止而一併刪除,屬於台灣公司法演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標誌台灣公司型態從五種精簡為四種。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而刪除,現已無效。
民國 69 年立法院決定廢除整個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本條附隨刪除。原因為制度複雜、實務不採、功能與股份有限公司重疊,與現代公司法理念不符。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之公司型態,制度源自德國 KGaA 與法國 SCA。台灣於民國 18 年公司法立法時引入,但實務罕用,民國 69 年廢止。
無效力。刪除即失效,但歷史版本仍有研究、考試、比較法學術價值。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歷程頁可查歷史版本。
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之股東有法定義務確保公司股款實際到位,不致空殼。風險承擔者同時負募股義務。
經立法程序廢止失效之條文,僅保留條號與「(刪除)」標記,無法律效力但具歷史價值。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立法院公報、立法院議案文書整合系統可查歷史版本。
司法官公司法常考四種公司型態演進史,重點記憶民國 69 年廢除股份兩合公司之立法理由。
考試已不考內容,但要記得『為什麼刪』。商法學者論文與比較法研究仍會引用作為制度演進對照。
看公司章程登記名稱: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選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得。
兩合公司股東出資不發行股票(現行),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部分發行股票(已廢止)。資本結構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皆有限責任,股份兩合公司則混合無限與有限。後者實務罕用故廢止。
| label | content |
|---|---|
| 民國 35 年版本 | 原為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過渡規定 |
| 民國 55 年版本 | 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
| 民國 69 年起 | 刪除(隨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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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據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公司,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按照本法修正組織,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依據特種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組織之公司,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按照本法修正組織,呈報中央主管官署備案。
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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