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1 條原規範兩合公司認股書應記載事項,民國 69 年因兩合公司實務無人使用,本條隨整章刪除。
Q · 公司法第 361 條還有效嗎?
民國 69 年已刪除,原規範兩合公司認股書
公司法第 361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原規定兩合公司認股書應記載事項及負責人未備置認股書之罰則。刪除原因是兩合公司制度(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在台灣商業實務中幾乎無人採用,立法者選擇清理整章規定。現行公司法已無本條,研究兩合公司或法制史時才會碰到。
本條原規定兩合公司認股書應記載事項及負責人未備置認股書的罰則。民國69年修法時,因兩合公司制度在台灣實務上幾乎無人使用,整章相關條文一併刪除。這條的消失,反映了立法者對不合時宜公司型態的清理態度。
公司法第 36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兩合公司之認股書記載事項與未備置之罰責,與第 357 至 369 條同屬兩合公司認股程序專章,民國 69 年因實務適用率近零,立法院決議整章刪除,反映台灣商業組織法對非主流公司型態的清理取向。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兩合公司認股書應記載事項及未備置罰則,民國 69 年隨整章刪除。
民國 69 年立法院認定兩合公司制度在台灣實務幾乎無人採用,第 357 至 369 條整章清理。
公司法仍保留兩合公司一章(第 114 條以下),法律上仍可設立,但實務統計近 30 年新設家數極低。
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混合組成的公司法人,源自德國 KG 與法國 SCS。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出資種類、股東姓名住所、有限責任股東認股數額等。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司法修法歷史頁,比對民國 55 年版與民國 69 年刪除版即可。
本條刪除前已存續的兩合公司仍依現行公司法第 114 條以下規定運作,可繼續經營或辦理解散。
可依公司法第 76 條以下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辦理組織變更為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不需要。已刪除條文不會直接考,但兩合公司制度本身與整章刪除立法政策仍可能於申論題出現。
兩合公司是公司法人(公司法),有限合夥是非法人組織(有限合夥法),稅務、責任、登記方式皆不同。
兩合公司有有限責任股東,無限公司全部股東負無限責任。兩合公司多一層責任區隔。
兩合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公司全部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責任結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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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三至第六各款及第三百五十九條所載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有限股份者,其股數。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認股書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三至第六各款及第三百五十九條所載之事項。 二、無限責任股東認有有限股份者,其股數。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認股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認股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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