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62條已於民國69年(1980)刪除,原規範兩合公司創立會選任監察人事項,刪除後失效。
Q · 公司法第36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69年廢除
公司法第362條已於民國69年(1980年)5月9日刪除,原規範兩合公司創立會選任監察人之程序及無限責任股東不得擔任監察人之消極資格。刪除原因為兩合公司在台灣商業實務中近乎消失,相關規範失去適用對象。現行公司法第114至127條為兩合公司專章仍保留,但未承接本條規定。
本條原規定兩合公司創立會應從股東中選任監察人,且無限責任股東不得擔任監察人。民國69年刪除,因兩合公司在台灣實務中已無存在意義。
公司法第362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兩合公司創立會選任監察人之程序及無限責任股東不得擔任監察人之消極資格。立法院於民國69年公司法修正時,因兩合公司在台灣商業實務中近乎消失而刪除本條,反映繼受日本舊商法之立法與本地商業實踐脫節後的法律調整。
公司法第362條已於民國69年(1980年)5月9日刪除,現行公司法無此條。原規範兩合公司創立會選任監察人事項,刪除後失效。
兩合公司在台灣商業實務中近乎消失,相關規範失去適用對象。立法院於民國69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本條與其他兩合公司相關程序條文。
公司法第114-127條仍保留兩合公司專章,理論上仍可設立。但因無限責任股東風險過高,2024年底全國登記家數低於200家,實務罕見。
已刪除歷史條文,原規範兩合公司創立會選任監察人事項,民國69年廢除。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混合型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負無限連帶責任,源自德國 KGaA 與法國 SCA。
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債務無區隔,類似一般合夥的合夥人責任。
公司設立過程中由發起人召集的首次股東或社員會議,決議公司成立及選任機關,現行兩合公司不要求創立會程序。
進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公司法 → 點「沿革」 → 選擇修正版本對照歷次條文文字。
依公司法第114-127條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設立登記,但需注意無限責任股東風險。實務上律師多建議改用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
依公司法第71條準用解散程序:股東會決議 → 清算人選任 → 完成清算 → 商業司註銷登記。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可查所有修正版本,立法院議事系統可查修法理由與委員會討論紀錄。
兩合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獨立法人格,有限合夥依有限合夥法是合夥組織。租稅、責任、治理結構皆不同,實務上有限合夥更受新創青睞。
| key | tw_repealed_362 | tw_current_114_127 | jp_old_kishi | de_kgaa |
|---|---|---|---|---|
| 比較項目 | 兩合公司創立會選任監察人,無限責任股東禁任 | 現行兩合公司專章未設專條規範監察人選任 | 旧商法合資会社(2006年会社法施行後廢除個別監察人專條) | AktG § 285 - KGaA 監事會由股東會選任,制度仍活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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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會應於股東中選任監察人。 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為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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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創立會應於股東中選任監察人。 無限責任股東,不得為監察人。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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