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3 條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規範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創立會及股東會表決權,隨制度廢止失效。
Q · 公司法第 363 條還在嗎?
已刪除,1980 年隨兩合公司專章廢止
公司法第 363 條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刪除。原條文於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明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於創立會及股東會中享有意見陳述權及表決權。後因兩合公司制度整體廢止(民法合夥及有限合夥法已可替代其功能),本條連同同章其他條文一併刪除。研究法律史、修正沿革或司法官考試者仍可能引用。
本條原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在創立會及股東會的意見陳述權與表決權。民國69年因兩合公司制度廢止而刪除。
公司法第 36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公司法第 6 章兩合公司專章,規範無限責任股東在創立會及股東會之意見陳述與表決權。隨兩合公司制度於民國 69 年廢止,本條失去規範對象而刪除,現行公司法已無兩合公司類型。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在創立會及股東會的意見陳述權與表決權。民國 55 年修正時加入,民國 69 年隨兩合公司專章廢止刪除。
民國 69 年兩合公司專章整體廢止,本條隨之刪除。兩合公司在台灣實務罕用,功能可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替代。
不可。民國 69 年後不得新設兩合公司,現行公司法已無此類型。想做類似結構可考慮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 2015 上路)。
舊制下由無限責任股東(執行業務、負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出資、負有限責任)共同組成的混合型公司,類似德國 KG、日本合資会社。
兩合公司中執行業務、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原 363 條規範其於創立會及股東會的意見陳述權與表決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可查 1966 全文修正版本,或使用 LawPlayer 條文沿革整理頁查看白話版時間軸。
選項一: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 2015);選項二:民法合夥(民法 667 以下);選項三:有限公司(公司法)。各有不同責任結構與稅務待遇。
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取得修正時間軸 → 對照立法院公報查詢修正理由 → 參考經濟部解釋函令 → LawPlayer 沿革白話整理輔助。
不背原文,但要記住「為何刪、何時刪、由什麼承接」。司法官、律師考試之修正沿革題常考此考點,答對加分。
兩合公司是公司型(具獨立法人格、適用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有限合夥是合夥型(法人格較弱、適用有限合夥法、稅務透明)。功能類似但法律結構不同。
兩合公司有獨立法人格、需登記、規模較正式;民法合夥無法人格、純契約關係、全體合夥人連帶責任。
原內容主題不同:363 條規範表決權、361 條規範執行業務、362 條規範競業禁止等。雖同步於民國 69 年刪除,但歷史功能各異。
| label | feature |
|---|---|
| 兩合公司(已廢止) | 公司型,含無限責任股東 + 有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股東執行業務 |
| 有限合夥(現行) | 合夥型,含普通合夥人 + 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執行業務,2015 上路 |
| 民法合夥(現行) | 純合夥契約,無法人格,全體合夥人連帶責任,民法 667 條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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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股東,得於創立會及股東會陳述意見,其有有限股份者,就其有限股份有表決權。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無限責任股東,得於創立會及股東會陳述意見,其有有限股份者,就其有限股份有表決權。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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