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4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規範兩合公司監察人調查義務及虛偽報告罰金。
Q · 公司法第 364 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69年已刪除
公司法第 364 條原規範兩合公司監察人之調查義務及妨礙調查、虛偽報告之罰金,已於民國 69 年(1980-05-09)刪除。同章第 357-369 條一併刪除,標誌台灣對兩合公司「監察人制度」的全面放棄。現行兩合公司治理直接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公司法第 115 條)。
本條原規定兩合公司監察人的調查義務及妨礙調查或虛偽報告的罰則。民國69年刪除。這些條文的集體消失,標誌著台灣公司法對兩合公司制度的全面放棄。
公司法第 364 條為已廢止條文,原規範兩合公司監察人之調查權限與妨礙調查、虛偽報告之刑事罰金責任。民國 69 年隨同公司法第 357-369 條集體刪除,反映立法者認定兩合公司規模有限、不需獨立監察人監督機制的政策選擇。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05-09)刪除,與同章第 357-369 條一併廢止。現行兩合公司治理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公司法第 115 條)。
立法者認定兩合公司規模有限、家數稀少,獨立監察人制度疊床架屋。1980 年將整章 357-369 條集體刪除,治理改為準用無限公司,由有限責任股東監督無限責任股東。
兩合公司具法人格、依公司法、雙重課稅;有限合夥依 2015 年有限合夥法、無法人格、稅務透明(pass-through)。後者是台灣對國際 LP 制度的繼受,前者已近實質廢棄。
原規範兩合公司監察人之調查義務及妨礙調查、虛偽報告之罰金責任,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之法人公司,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立法者保留條號但移除實質內容,避免後續條號重編造成法律適用混亂,是大陸法系常見立法技術。
原為兩合公司監察人專章,民國 69 年集體刪除,現均為空條。
已刪除無法適用。現行兩合公司治理依公司法第 115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由有限責任股東依公司法第 115 條準用第 48 條,行使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之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面可查每次修法版本,含刪除條文之歷史條文內容。
現行考試極少出題,僅法制史方向之研究所申論可能涉及,普考、司法官、律師考試已不列入。
364 條原是兩合公司專屬罰則條,48 條為無限公司股東檢查權通則,現兩合公司直接準用 48 條。
| 比較面向 | deleted_v | current_v | note |
|---|---|---|---|
| 監察人制度 | 獨立規範調查義務、罰金責任 | 無獨立規定,準用無限公司 | 民國69年刪除 |
| 違反責任 | 罰金(妨礙調查、虛偽報告) | 依準用條文及民刑事一般原則 | 刑事化條款全部移除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監察人應調查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對於監察人之調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對於股東會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監察人應調查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載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對於監察人之調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對於股東會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