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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5 條(已刪除)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規定,民國 69 年(1980)刪除。
Q · 公司法第 365 條規定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為兩合公司代表股東準用董事規定,1980 年刪除
公司法第 365 條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相關規定(並排除部分不適用條文)。民國 69 年(1980 年 5 月 9 日)立法者大幅整理兩合公司章節,刪除多項準用條文,本條為其中之一。刪除後,兩合公司代表股東的權義改由公司法總則與無限公司章節的相關條文直接適用,不再透過「準用董事規定」的迂迴路徑。
本條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相關規定,並排除部分不適用條文。民國69年刪除。這是兩合公司章節最後一批被清除的條文之一,整個制度至此完全退出台灣公司法舞台。
公司法第 36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公司法第六章「兩合公司」內代表股東準用董事規定的銜接條款。民國 69 年立法者重整兩合公司章節時將其刪除,現行法已不存在此條規範。
公司法第 365 條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相關規定。民國 69 年(1980 年 5 月 9 日)立法者大幅整理兩合公司章節,刪除多項準用條文,本條為其中之一。
可以,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仍列兩合公司為四種公司型態之一,但實務上極少採用。多數家族企業改採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創投基金改採 2015 年立法的有限合夥。
依公司法第 8 條(公司負責人)以及第 115 條準用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規定,不再透過第 365 條準用董事規定的迂迴路徑。
民國 69 年立法者整章重編兩合公司條文時,將本條撤銷,條號保留但內容空白標示「(刪除)」,避免條號重編造成引用混亂。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 + 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無限股東執行業務並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
立法技術,將一條文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另一情形,但細節得依其性質適度調整。與「類推適用」是不同概念。
第 357-369 條共 13 條多數於民國 69 年同期刪除,整章大幅瘦身為精簡的準用結構,僅保留第 114-127 條核心規範。
不能。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存在此條規範。引用已刪除條文起訴將被法院駁回。如需主張兩合公司代表股東相關權義,應引用公司法第 8 條與第 115 條。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輸入法規名稱與條號,已刪除條文會顯示「(刪除)」並可查詢沿革。
依公司法第 116 條準用無限公司設立規定,需 1 人以上無限股東 + 1 人以上有限股東共同訂立章程,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設立登記。實務上極少採用,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改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
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 8 條為公司負責人,依第 115 條準用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相關規定。
有限合夥(LP)。理由:稅務上 pass-through、治理彈性高、國際投資人熟悉、是 VC / PE 全球主流。兩合公司是公司法人需課營所稅,治理結構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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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合公司 vs 有限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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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除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不適用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除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不適用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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