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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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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65 條(已刪除)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規定,民國 69 年(1980)刪除。

Q · 公司法第 365 條規定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為兩合公司代表股東準用董事規定,1980 年刪除

公司法第 365 條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相關規定(並排除部分不適用條文)。民國 69 年(1980 年 5 月 9 日)立法者大幅整理兩合公司章節,刪除多項準用條文,本條為其中之一。刪除後,兩合公司代表股東的權義改由公司法總則與無限公司章節的相關條文直接適用,不再透過「準用董事規定」的迂迴路徑。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相關規定,並排除部分不適用條文。民國69年刪除。這是兩合公司章節最後一批被清除的條文之一,整個制度至此完全退出台灣公司法舞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6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公司法第六章「兩合公司」內代表股東準用董事規定的銜接條款。民國 69 年立法者重整兩合公司章節時將其刪除,現行法已不存在此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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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65 條規定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365 條原規定兩合公司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相關規定。民國 69 年(1980 年 5 月 9 日)立法者大幅整理兩合公司章節,刪除多項準用條文,本條為其中之一。

Q2兩合公司現在還能設立嗎?

可以,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仍列兩合公司為四種公司型態之一,但實務上極少採用。多數家族企業改採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創投基金改採 2015 年立法的有限合夥。

Q3兩合公司代表股東現在依什麼規定?

依公司法第 8 條(公司負責人)以及第 115 條準用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之規定,不再透過第 365 條準用董事規定的迂迴路徑。

Q4公司法 365 條 刪除 是什麼意思?

民國 69 年立法者整章重編兩合公司條文時,將本條撤銷,條號保留但內容空白標示「(刪除)」,避免條號重編造成引用混亂。

Q5兩合公司是什麼?

由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 + 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型態,無限股東執行業務並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負責任。

Q6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將一條文的規定原則上適用於另一情形,但細節得依其性質適度調整。與「類推適用」是不同概念。

Q71980 年公司法兩合公司章節刪除了哪些條文?

第 357-369 條共 13 條多數於民國 69 年同期刪除,整章大幅瘦身為精簡的準用結構,僅保留第 114-127 條核心規範。

Q8現在還能用公司法第 365 條主張權利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存在此條規範。引用已刪除條文起訴將被法院駁回。如需主張兩合公司代表股東相關權義,應引用公司法第 8 條與第 115 條。

Q9怎麼查詢一條法規是否已刪除?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輸入法規名稱與條號,已刪除條文會顯示「(刪除)」並可查詢沿革。

Q10想成立兩合公司要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116 條準用無限公司設立規定,需 1 人以上無限股東 + 1 人以上有限股東共同訂立章程,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設立登記。實務上極少採用,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改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

Q11兩合公司代表股東責任範圍怎麼算?

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 8 條為公司負責人,依第 115 條準用無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相關規定。

Q12兩合公司 vs 有限合夥 哪個適合 VC 基金?

有限合夥(LP)。理由:稅務上 pass-through、治理彈性高、國際投資人熟悉、是 VC / PE 全球主流。兩合公司是公司法人需課營所稅,治理結構僵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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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合公司 vs 有限合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575条以下(持分会社中的合資会社)
韓國상법 제268조 이하(합자회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兩合公司,類似制度為合夥企業法之「有限合夥」
德國HGB § 161 ff.(Kommanditgesellschaft, K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2-1 et suivants(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SCS)
美國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ULPA) — Limited Partnership (L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50705 全文修正)

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除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不適用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069041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除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八條不適用外,準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規定。

(0690418 刪除)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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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6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