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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94條已於民國90年刪除,原為公司登記執照核發須登載政府公報之規定,因電腦化線上查詢取代而廢止。
Q · 公司法394條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登記全面電腦化後,紙本公報失去公示功能
公司法第394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刪除。原條文要求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執照後須登載政府公報,是紙本時代的公示制度。但90年公司登記全面電腦化後,民眾可直接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線上查詢公司登記現況,紙本公報已無實益,故予以刪除。這是台灣商業登記從紙本走向數位的歷史標誌。
這條曾經規定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執照後,必須登載政府公報公布。民國90年刪除,因為公司登記全面電腦化後,民眾可以直接線上查詢公司登記現況,紙本公報已無存在必要。這是台灣商業登記從紙本走向數位的一個縮影。
公司法第39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18年制定、民國55年全文修正之公司登記公報公示制度,規定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公司登記執照後應登載政府公報。民國90年因公司登記電腦化、線上查詢系統建置完成,紙本公報公示已無實益,立法院決議刪除本條。
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公司登記執照後,應將該事項登載政府公報公布。本條於民國90年刪除前,是公司登記公示制度的核心條文。
民國90年公司登記全面電腦化後,民眾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線上查詢公司登記現況,紙本公報已無實益,立法院於民國90年11月12日決議刪除本條。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gcis.nat.gov.tw)。輸入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或負責人姓名即可查詢登記事項、財報、股東會資訊等公開資料。
已於民國90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公司登記執照後應登載政府公報公布,是台灣公司登記紙本時代的公示制度核心條文。
傳統紙本時代的公司登記公示方式,將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等登記事項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使第三人得以知悉,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
民國90年公司登記全面電腦化後,民眾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免費線上查詢,紙本公報失去實益,立法院決議刪除本條。
民國80年代陸續推動,民國90年公司法全面修正配合商工登記公示系統上線完成轉型,自此公司登記全面數位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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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閱政府公報紙本、前往主管機關閱覽登記簿,或委請會計師事務所查詢。查詢效率低、需知道核發日期區間。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但可在法制史研究、立法理由考察、制度沿革分析、學位論文中作為歷史參考引用。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史條文」功能(law.moj.gov.tw),可查閱每條法條的所有修正版本與立法理由。
394條(已刪除)是「主管機關主動」登載政府公報公示;393條(現行)是「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抄錄登記文件。一個是主動推送、一個是被動查閱。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公示媒介 | 紙本政府公報登載 |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系統線上查詢 |
| 查詢效率 | 翻閱公報、需知核發日期 | 公司名稱/統編即時查詢 |
| 資訊更新時效 | 公報出刊週期延遲 | 登記完成即時上線 |
| 民眾取得成本 | 購買公報或前往政府機關閱覽 | 免費線上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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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登記執照後,應登載政府公報公布之。 前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認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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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第六條修正後已廢止公司執照之核發,且目前公司登記已實施電腦化作業,民眾如需了解公司登記之現況,自可透過電腦查詢,而無須查閱政府之公報,為配合行政革新政策,簡化工商登記,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主管機關發給或換發登記執照後,應登載政府公報公布之。 前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認許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按第六條修正後已廢止公司執照之核發,且目前公司登記已實施電腦化作業,民眾如需了解公司登記之現況,自可透過電腦查詢,而無須查閱政府之公報,為配合行政革新政策,簡化工商登記,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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