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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2.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3.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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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Exc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II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經濟部公開資訊觀測站 III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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