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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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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2. 2.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3. 3.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公司名稱、董監事姓名持股、資本額等十項登記資訊主管機關應公開,任何人可免費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站查閱。

Q · 公司的負責人、資本額、地址,一般人查得到嗎?

可以,免費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站查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董監事姓名持股、經理人、資本總額、特別股、公司章程等十大類資訊,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都可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第三項規定前九款必須上網公示,第十款章程的線上公開則需公司同意。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提供免費查詢,三分鐘可看完八成端倪。

白話解讀

你合作的那家公司,老闆是誰、資本額多少、營業項目寫了什麼,這些資訊不是商業機密,而是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上,任何人都能免費查到全台灣每一家登記公司的名稱、董監事、資本額、所在地、經理人。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身分,打開網頁就能查。但這只是第二項列出來的九大公開項目。真正有料的東西在第一項:公司的登記「文件」,包括章程全文、股東名冊、董事會議事錄等內部文件,只有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調閱,而且要說明理由,主管機關還可以拒絕。這條的實戰價值在於:你跟一家公司談生意之前,花三分鐘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一下,就能知道它的資本額是一百萬還是一億、董事是不是跟你說的那個人、有沒有分公司。很多人被騙,不是因為騙子太厲害,是因為他們連這三分鐘都沒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93 條為公司登記資訊公示制度的法源依據。第一項規範登記文件(章程全文、內部議事錄等)僅限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敘理由請求查閱,主管機關保有裁量權;第二項列舉十大類公開事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執行業務股東、董監事姓名持股、經理人、資本額、特別股類型、章程),任何人均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第三項並規定前九款應上網公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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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人真的能查到公司的董事是誰嗎?

可以,而且完全免費。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第五款,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是法定公開事項。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輸入公司名稱就能查到。第三項還規定這九大項必須放在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實務上除了經濟部網站,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可以交叉比對涉訟紀錄,兩個網站搭配用三分鐘能看出八成端倪。

Q2我想看某家公司的完整章程,查得到嗎?

第二項第十款把公司章程列為公開事項,任何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但第三項特別規定,章程要放上網站供線上查閱需經過公司同意。所以如果網站上查不到,可以直接向商業司臨櫃申請。實務上章程裡藏著很多關鍵資訊,例如股東表決權的特殊安排、盈餘分配方式、董事選任方式,這些在簽投資協議之前一定要看過。

Q3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包括誰?

法條沒有窮盡列舉,但實務上包括:股東、債權人、交易相對人、甚至是與公司有潛在訴訟關係的人。重點是必須聲敘理由,說明為什麼需要查閱這些文件以及與這家公司的利害關係。實務上申請書理由寫得越具體越好,「我要了解公司狀況」會被打回來,「我是該公司債權人,需確認公司資本變動情形以評估債權保全」就容易過關。

Q4公司法 393 條是什麼?

建立公司登記資訊公示制度,把每家公司的名稱、董監事、資本額等十項基本資訊強制公開,是公司公示性的核心法源。

Q5公司登記公開事項有哪些?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執行業務股東、董監事姓名持股、經理人、資本額、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否決權特別股、公司章程共 10 大類。

Q6什麼叫聲敘理由?

申請人須以書面具體說明為什麼要調閱以及與標的公司的利害關係,是第一項利害關係人調閱登記文件的法定要件。

Q7公司公示性原則是什麼?

公司享有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對價即須將基本資訊向社會公開,使交易相對人得評估風險。為公司登記制度的根本理論基礎。

Q8公司負責人怎麼查?

上經濟部 findbiz.nat.gov.tw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董監事名單即刻顯示完全免費。

Q9公司章程怎麼申請查閱?

網站查不到時臨櫃申請或線上申辦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章程屬第二項第十款公開事項任何人可申請。

Q10申請調閱登記文件要錢嗎?

第二項公開事項網站查詢免費,臨櫃申請依公司法第 438 條收取規費,章程影本一份約數十元至數百元。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利害關係人?

提交契約書、債權憑證、起訴狀、股東名冊等證明文件,並在申請書上具體說明與公司的法律上利害關係。

Q12公司登記 vs 商業登記差在哪?

公司登記適用公司法(股份/有限/無限/兩合公司),商業登記適用商業登記法(行號/獨資合夥)。前者經商業發展署,後者地方政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911 条、第 949 条(登記事項及び謄抄本交付)
韓國상법 제35조(상업등기부의 공시 및 열람)
中國公司法 第6条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德國HGB § 9(Einsichtnahme in das Handelsregister)+ § 8b(Unternehmensregist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123-9 et R.123-150(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 publicité)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6.20-22 + State Secretary of State fil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550705 全文修正)

登記簿或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之範圍。

(0901025 修正)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立法理由一、按公司登記文件,因涉及公司內部業務秘密,不宜公示化,得拒絕或限制抄錄,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公司登記事項之公示化,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公司登記事項,且為便利民眾查詢,讓任何人均得查閱或抄錄,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之事項。

(1070706 修正)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另配合刪除「抄閱」之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增加「複製」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增列「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第三款增列「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增列第八款「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及第九款「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以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原第八款移列第十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九款」;至於第十款之公司章程,倘經公司同意時,任何人亦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0550705 全文修正)

登記簿或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之範圍。

(0901025 修正)

一、按公司登記文件,因涉及公司內部業務秘密,不宜公示化,得拒絕或限制抄錄,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公司登記事項之公示化,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公司登記事項,且為便利民眾查詢,讓任何人均得查閱或抄錄,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之事項。

(1070706 修正)

一、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另配合刪除「抄閱」之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增加「複製」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增列「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第三款增列「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增列第八款「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及第九款「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以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原第八款移列第十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九款」;至於第十款之公司章程,倘經公司同意時,任何人亦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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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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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