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公司名稱、董監事姓名持股、資本額等十項登記資訊主管機關應公開,任何人可免費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站查閱。
Q · 公司的負責人、資本額、地址,一般人查得到嗎?
可以,免費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網站查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董監事姓名持股、經理人、資本總額、特別股、公司章程等十大類資訊,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都可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第三項規定前九款必須上網公示,第十款章程的線上公開則需公司同意。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提供免費查詢,三分鐘可看完八成端倪。
你合作的那家公司,老闆是誰、資本額多少、營業項目寫了什麼,這些資訊不是商業機密,而是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上,任何人都能免費查到全台灣每一家登記公司的名稱、董監事、資本額、所在地、經理人。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身分,打開網頁就能查。但這只是第二項列出來的九大公開項目。真正有料的東西在第一項:公司的登記「文件」,包括章程全文、股東名冊、董事會議事錄等內部文件,只有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調閱,而且要說明理由,主管機關還可以拒絕。這條的實戰價值在於:你跟一家公司談生意之前,花三分鐘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一下,就能知道它的資本額是一百萬還是一億、董事是不是跟你說的那個人、有沒有分公司。很多人被騙,不是因為騙子太厲害,是因為他們連這三分鐘都沒花。
公司法第 393 條為公司登記資訊公示制度的法源依據。第一項規範登記文件(章程全文、內部議事錄等)僅限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敘理由請求查閱,主管機關保有裁量權;第二項列舉十大類公開事項(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執行業務股東、董監事姓名持股、經理人、資本額、特別股類型、章程),任何人均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第三項並規定前九款應上網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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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完全免費。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二項第五款,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是法定公開事項。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輸入公司名稱就能查到。第三項還規定這九大項必須放在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實務上除了經濟部網站,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可以交叉比對涉訟紀錄,兩個網站搭配用三分鐘能看出八成端倪。
第二項第十款把公司章程列為公開事項,任何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但第三項特別規定,章程要放上網站供線上查閱需經過公司同意。所以如果網站上查不到,可以直接向商業司臨櫃申請。實務上章程裡藏著很多關鍵資訊,例如股東表決權的特殊安排、盈餘分配方式、董事選任方式,這些在簽投資協議之前一定要看過。
法條沒有窮盡列舉,但實務上包括:股東、債權人、交易相對人、甚至是與公司有潛在訴訟關係的人。重點是必須聲敘理由,說明為什麼需要查閱這些文件以及與這家公司的利害關係。實務上申請書理由寫得越具體越好,「我要了解公司狀況」會被打回來,「我是該公司債權人,需確認公司資本變動情形以評估債權保全」就容易過關。
建立公司登記資訊公示制度,把每家公司的名稱、董監事、資本額等十項基本資訊強制公開,是公司公示性的核心法源。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執行業務股東、董監事姓名持股、經理人、資本額、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否決權特別股、公司章程共 10 大類。
申請人須以書面具體說明為什麼要調閱以及與標的公司的利害關係,是第一項利害關係人調閱登記文件的法定要件。
公司享有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對價即須將基本資訊向社會公開,使交易相對人得評估風險。為公司登記制度的根本理論基礎。
上經濟部 findbiz.nat.gov.tw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董監事名單即刻顯示完全免費。
網站查不到時臨櫃申請或線上申辦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章程屬第二項第十款公開事項任何人可申請。
第二項公開事項網站查詢免費,臨櫃申請依公司法第 438 條收取規費,章程影本一份約數十元至數百元。
提交契約書、債權憑證、起訴狀、股東名冊等證明文件,並在申請書上具體說明與公司的法律上利害關係。
公司登記適用公司法(股份/有限/無限/兩合公司),商業登記適用商業登記法(行號/獨資合夥)。前者經商業發展署,後者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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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或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之範圍。
公司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立法理由一、按公司登記文件,因涉及公司內部業務秘密,不宜公示化,得拒絕或限制抄錄,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公司登記事項之公示化,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公司登記事項,且為便利民眾查詢,讓任何人均得查閱或抄錄,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之事項。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另配合刪除「抄閱」之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增加「複製」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增列「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第三款增列「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增列第八款「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及第九款「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以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原第八款移列第十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九款」;至於第十款之公司章程,倘經公司同意時,任何人亦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登記簿或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之範圍。
一、按公司登記文件,因涉及公司內部業務秘密,不宜公示化,得拒絕或限制抄錄,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公司登記事項之公示化,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公司登記事項,且為便利民眾查詢,讓任何人均得查閱或抄錄,爰增訂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予公示於資訊網站上供任何人查閱之事項。
一、有關「抄錄」一詞,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商字第八五二○三五六三號函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抄錄股東名簿,其所指之『抄錄』包括影印在內。」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複製」之規定。又倘公司之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供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查閱、抄錄或複製,以杜爭議;另配合刪除「抄閱」之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增加「複製」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增列「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第三款增列「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增列第八款「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及第九款「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以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原第八款移列第十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修正為「第一款至第九款」;至於第十款之公司章程,倘經公司同意時,任何人亦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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