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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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356-7閉鎖公司
監察人當選一定名額之特別股(尤其創投公司有此需求)
Vs
157非閉鎖公司
無監察人當選一定名額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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