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56-7條規定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時,章程須訂明七款事項,包含複數表決權與特定事項否決權設計。
Q · 閉鎖性公司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嗎?
可以,但條件必須寫進章程
依公司法第356-7條第一項第三款,閉鎖性公司可在章程訂明特別股股東「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第二項並明文排除第157條第二項限制,故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選舉監察人時亦得適用。但所有條件必須記載於章程,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股東會決議,僅靠投資協議書約定對公司無拘束力。
創業圈有句話:天使投資人給你錢,不是因為他相信你的產品,是因為他相信他拿到的特別股條件夠好。356-7 就是那些條件的法律骨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股只能在第157條的框架內設計,能做的事情有限。但閉鎖性公司的特別股,根據這條,幾乎可以量身訂做任何你想得到的權利安排。最關鍵的兩把刀:複數表決權(一股可以投好幾票)和特定事項否決權(就算你只有1%的股份,公司某些重大決策沒有你的同意就做不了)。這兩個工具在一般公司法裡是禁區,但在閉鎖性公司裡是合法武器。第二項更進一步,排除了第157條第二項選舉監察人時不能用複數表決權的限制。換句話說,閉鎖性公司的特別股股東可以用複數表決權選監察人,這在一般公司是不被允許的。
公司法第356-7條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設計專條,允許章程訂明股息分派順序、賸餘財產分派順序、表決權設計(含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董監選舉權保障、轉換普通股之公式、轉讓限制與其他權利義務等七大類事項,比第157條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股規範寬鬆甚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一般股份是一股一票(公司法第179條)。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可以在章程中約定一股多票,例如一股十票。這讓持股比例低的人可以在投票時擁有超過其持股比例的影響力。閉鎖性公司的356-7第三款明確允許這種設計,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股在第157條的框架下則受到較多限制。
章程可以約定某些特定事項(例如增資、合併、修改章程、處分重大資產)需要否決權特別股股東的同意才能執行。實際運作上,就是股東會即使多數決通過了,如果否決權股東投反對票,決議就不能生效。建議在章程裡同時約定僵局處理機制(例如強制買回、第三方仲裁),否則否決權變成拖住公司的絆腳石。
第五款允許章程約定轉換條件,包括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常見的有固定比例轉換(例如1股特別股換2股普通股)和反稀釋保護(如果公司後續以較低價格增資,特別股的轉換比例自動調高)。轉換通常是單向的(特別股轉普通股),而且一旦轉換就不能回頭。反稀釋條款必須寫進章程才有對公司的效力。
閉鎖性公司特別股設計專條,允許章程訂明七款事項,含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是新創募資的法律骨架。
股息分派順序、賸餘財產分派、表決權設計、董監選舉權、轉換普通股公式、轉讓限制、其他權利義務。
章程約定一股可享多數表決權,例如一股十票。閉鎖性公司可自由設計倍數,一般公司原則禁止。
章程指定的特定決議(增資、合併、修章等)需特定特別股股東同意才能通過,是少數股東保護的最強工具。
盤點權力訴求→設計表決權架構→設定轉換與反稀釋→約定轉讓限制→章程草擬→股東會決議→主管機關核備。
依持股比例與經營主導需求反推,常見1:10(創辦人20%×10=200%>>投資人80%),極端案例1:100。寫入章程鎖定。
律師起草章程草案 5-15 萬,股東會召集成本約 2-5 萬,經濟部核備規費約 1,000 元。共約 7-20 萬。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系統可調閱章程,章程載明的特別股條件即為法律有效。投資協議書僅為當事人間契約。
356-7 允許複數表決權、否決權、董監名額保障,且選監察人時複數表決權仍適用。第157條一般特別股這三項都受限。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ompany_157 | closed_company_356_7 |
|---|---|---|
| 複數表決權 | 原則禁止,僅得約定優先股息或無表決權 | 明文允許,倍數由章程自訂 |
| 特定事項否決權 | 無明文,學說上承認難度高 | 明文允許,範圍由章程自訂 |
| 選舉監察人複數表決權 | 禁止(第157條第二項) | 明文允許(第356-7條第二項排除) |
| 董監當選名額保障 | 無此設計 | 明文允許,可寫死特定席次 |
| 轉讓限制 | 原則自由轉讓 | 得獨立約定特別股轉讓限制(第六款) |
| 轉換公式自訂彈性 | 限定原則性條件 | 可寫入反稀釋公式、自動轉換條款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於閉鎖性之特質,股東之權利義務如何規劃始為妥適,宜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此外,就科技新創事業而言,為了因應其高風險、高報酬、知識密集之特性,創業家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認股人間,需要有更周密、更符合企業特質之權利義務安排,爰特別股之存在及設計,經常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科技新創事業)設立及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工具。美國商業實務上,新創事業接受天使投資人或創投事業之投資時,亦多以特別股為之。是以,除第一百五十七條固有特別股類型外,於第三款及第五款放寬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第四款允許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之事項;另如擁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得隨意轉讓股份,對公司經營將造成重大影響,是以,第六款允許公司透過章程針對特別股之轉讓加以限制。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列為第一項。依原第四款規定,解釋上係指特別股股東可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或剝奪、限制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情形,尚無保障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之意。為應需要及更為明確,修正第四款為「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又本款所稱「當選一定名額」,係指當選一定名額之董事或監察人,而與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有所不同,併予敘明。 二、為貫徹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較大自治空間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排除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換言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股東,於選舉監察人時,仍享有複數表決權。
一、本條新增。 二、本於閉鎖性之特質,股東之權利義務如何規劃始為妥適,宜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充足之企業自治空間。此外,就科技新創事業而言,為了因應其高風險、高報酬、知識密集之特性,創業家與投資人間,或不同階段出資之認股人間,需要有更周密、更符合企業特質之權利義務安排,爰特別股之存在及設計,經常成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科技新創事業)設立及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之工具。美國商業實務上,新創事業接受天使投資人或創投事業之投資時,亦多以特別股為之。是以,除第一百五十七條固有特別股類型外,於第三款及第五款放寬公司可發行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第四款允許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之事項;另如擁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得隨意轉讓股份,對公司經營將造成重大影響,是以,第六款允許公司透過章程針對特別股之轉讓加以限制。
一、原條文修正列為第一項。依原第四款規定,解釋上係指特別股股東可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或剝奪、限制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情形,尚無保障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監察人之意。為應需要及更為明確,修正第四款為「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又本款所稱「當選一定名額」,係指當選一定名額之董事或監察人,而與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有所不同,併予敘明。 二、為貫徹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較大自治空間之精神,爰增訂第二項,排除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換言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股東,於選舉監察人時,仍享有複數表決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