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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5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公司債清償登記附件改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回歸授權命令層級。
Q · 公司法第 425 條現在還有效嗎?要去哪查清償登記的規定?
已刪除,現行規定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公司法第 425 條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正時刪除,原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公司債時要附還債數額證明書。現行登記程序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規範,要查清償公司債的登記附件,請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與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最新公告。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公司債的全部或一部時,申請登記應附上所還債款數額的證明書。民國 90 年同樣配合第 387 條授權辦法的整併而刪除。
公司法第 42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清償登記的程序性規定,要求清償全部或一部公司債時應附還債數額證明書。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配合第 387 條授權整併,本條登記附件要求併入「公司登記辦法」,回歸授權命令層級規範。
已刪除,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修正時整批刪除多條登記程序條文之一,配合第 387 條授權命令整併。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及附表辦理,附件清單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實務上會準備清償證明、董事會決議錄、修正後章程等資料,內行人提示:直接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查詢「公司登記應檢附書表一覽表」最新版,比看法條快。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採「立法技術整併」策略,將所有零碎的登記附件要求從法律層級下放到授權命令層級,由母法第 387 條授權經濟部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內行人提示:好處是主管機關依職權公告就能調整,不必每次都過立法院三讀,行政效率高很多。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公司債時申請登記應附還債數額證明書,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授權辦法整併而刪除。
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版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公司債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登記應附還債款數額之證明書。
立法者將原本散落在母法各條的程序性規定,下放到母法授權的行政命令層級,由主管機關統一規範。
第 389、390、400-418、424、425 等多條登記程序條文整批刪除,全部併入公司登記辦法。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變更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實務上含清償證明、董事會決議錄、變更後章程等,最新清單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
申請後主管機關審查約 5-10 個工作天,補正不算內,內行人會先電話諮詢避免來回補正。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次條文比較」功能,輸入 J0080001 法規代碼 + 條號 425。
425 條是法律層級(已刪),辦法第 4 條是授權命令層級(現行)。後者修改主管機關公告即可,前者要過立法院三讀。
| label | rule | level |
|---|---|---|
| 民國 90 年刪除前 | 公司法第 425 條直接規定附件要求 | 法律層級 |
| 民國 90 年刪除後 |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附件要求 | 授權命令層級 |
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公司債之全部或一部申請登記者,應加具所還債數之證明書。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公司債之全部或一部申請登記者,應加具所還債數之證明書。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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