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公司合併後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6 條是什麼?還在嗎?
已刪除,登記改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
公司法第 42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存續或新設公司在合併承擔被合併公司公司債時,應於變更或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刪除後相關登記事項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現行實務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時程。看到舊判決或舊文章引用本條,要記得確認版本日期。
這條原本處理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的公司債時,應在變更或設立登記的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民國 90 年刪除,理由同前:登記事項統一由第 387 條授權辦法規範。
公司法第 426 條為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公司債時,須於變更或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之時點。刪除後相關登記程序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統一規範,內容由法律層級下放至辦法層級以提高彈性。
民國 90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合併承擔公司債的登記時點。刪除後相關事項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全文刪除。立法理由為登記事項統一由授權辦法規範,提高行政彈性。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公司合併承擔公司債之登記程序未消失,僅規範層級由法律下放至辦法層級。
個別判決之既判力不因母法刪除而受影響,但本條已不再適用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後新發生之案件。引用舊判決時應注意當時法律狀態與現行規範之差異。
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 75 條概括承受被合併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之債務。
規範各項公司登記之申請期限、應檢附文件,承接舊公司法第 426 條等被刪除條文之程序內容。
存續合併保留其中一家公司法人格、新設合併創設新法人,被合併公司均消滅。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或設立登記,並併同辦理公司債登記事項。
全國法規資料庫『歷次修正條文』功能,依 pcode J0080001 + 條號 426 查詢即可看到刪除前版本。
查詢判決日期 → 對照該日期之法律版本 → 確認現行接續規範。本條舊判決法律見解需個案判斷是否仍可援引。
登記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計算,視資本額而定,建議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確保程序完整。
426 條為法律層級規範登記時點,4 條為授權辦法層級規範整體登記事項。實質內容相承,僅規範層級下移。
| 比較面向 | deleted_426 | current_practice |
|---|---|---|
| 規範層級 | 法律層級 | 授權辦法層級(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
| 規範內容 | 合併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 | 整體公司登記事項之申請期限與文件 |
| 修正彈性 | 需立法院三讀 | 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修正即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承擔公司債時,應於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時,並為公司債之登記。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承擔公司債時,應於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時,並為公司債之登記。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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