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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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公司合併後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6 條是什麼?還在嗎?
公司法第 42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存續或新設公司在合併承擔被合併公司公司債時,應於變更或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刪除後相關登記事項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現行實務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時程。看到舊判決或舊文章引用本條,要記得確認版本日期。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的公司債時,應在變更或設立登記的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民國 90 年刪除,理由同前:登記事項統一由第 387 條授權辦法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6 條為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公司債時,須於變更或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之時點。刪除後相關登記程序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統一規範,內容由法律層級下放至辦法層級以提高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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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26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合併承擔公司債的登記時點。
Q2公司法第 426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全文刪除。
Q3公司法第 426 條刪除後合併登記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
Q4公司合併承擔公司債還要不要登記?▾
要,登記程序改依公司登記辦法規範,非法律明文。
Q5公司法第 387 條跟舊第 426 條什麼關係?▾
387 條是授權母條款,將原 426 條的登記細節下放到辦法層級。
Q6舊判決引用公司法第 426 條還有效嗎?▾
判決本身之既判力不受影響,但條文已不再適用於後續案件。
Q7存續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債務的法律效果在哪規定?▾
公司法第 75 條(公司合併之權義概括承受)為實體法依據。
Q8為什麼公司法第 426 條會被刪除?▾
立法理由為登記事項統一由授權辦法規範,提高行政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426 | current_practice |
|---|---|---|
| 規範層級 | 法律層級 | 授權辦法層級(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
| 規範內容 | 合併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 | 整體公司登記事項之申請期限與文件 |
| 修正彈性 | 需立法院三讀 | 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修正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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