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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司法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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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公司合併後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6 條是什麼?還在嗎?

已刪除,登記改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

公司法第 426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存續或新設公司在合併承擔被合併公司公司債時,應於變更或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刪除後相關登記事項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現行實務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時程。看到舊判決或舊文章引用本條,要記得確認版本日期。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處理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的公司債時,應在變更或設立登記的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民國 90 年刪除,理由同前:登記事項統一由第 387 條授權辦法規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6 條為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公司債時,須於變更或設立登記同時辦理公司債登記之時點。刪除後相關登記程序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統一規範,內容由法律層級下放至辦法層級以提高彈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26 條是什麼?

民國 90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合併承擔公司債的登記時點。刪除後相關事項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

Q2公司法第 426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全文刪除。立法理由為登記事項統一由授權辦法規範,提高行政彈性。

Q3公司法第 426 條刪除後合併登記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公司合併承擔公司債之登記程序未消失,僅規範層級由法律下放至辦法層級。

Q4舊判決引用公司法第 426 條還有效嗎?

個別判決之既判力不因母法刪除而受影響,但本條已不再適用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後新發生之案件。引用舊判決時應注意當時法律狀態與現行規範之差異。

Q5合併承擔公司債是什麼意思?

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公司法第 75 條概括承受被合併公司所發行公司債之債務。

Q6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什麼?

規範各項公司登記之申請期限、應檢附文件,承接舊公司法第 426 條等被刪除條文之程序內容。

Q7存續公司與新設公司差別在哪?

存續合併保留其中一家公司法人格、新設合併創設新法人,被合併公司均消滅。

Q8公司合併後公司債登記怎麼辦?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或設立登記,並併同辦理公司債登記事項。

Q9怎麼查公司法第 426 條的舊條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歷次修正條文』功能,依 pcode J0080001 + 條號 426 查詢即可看到刪除前版本。

Q10如何確認舊判決引用的條文是否仍適用?

查詢判決日期 → 對照該日期之法律版本 → 確認現行接續規範。本條舊判決法律見解需個案判斷是否仍可援引。

Q11公司合併要花多少錢辦登記?

登記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計算,視資本額而定,建議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確保程序完整。

Q12舊公司法第 426 條 vs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差在哪?

426 條為法律層級規範登記時點,4 條為授權辦法層級規範整體登記事項。實質內容相承,僅規範層級下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leted_426current_practice
規範層級法律層級授權辦法層級(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規範內容合併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整體公司登記事項之申請期限與文件
修正彈性需立法院三讀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修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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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層級
法律層級
規範內容
合併承擔公司債之登記時點
修正彈性
需立法院三讀

current_practice

規範層級
授權辦法層級(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規範內容
整體公司登記事項之申請期限與文件
修正彈性
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修正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750条(吸収合併の効力)+ 商業登記法 第80条(合併登記)
韓國상법 제530조의2(합병의 효력)+ 상업등기법 관련 규정
中國公司法 第175条(合並債務承繼)
德國UmwG § 20(Umwandlungsgesetz 改組法人之效力)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6-3(effets de la fusion)
美國MBCA § 11.07(Effect of Merg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承擔公司債時,應於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時,並為公司債之登記。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承擔公司債時,應於公司變更或設立登記時,並為公司債之登記。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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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2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