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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7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董監變更登記文件要求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
Q · 公司法第 427 條是什麼?還能用嗎?
民國 90 年已刪除,現改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公司法第 427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應附新任名單,民國 90 年立法簡化時刪除,登記應備文件統一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現行第 4 條)規定。實務上若你要辦董監變更登記,直接查公司登記辦法附表,不必再回到本條。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後申請變更登記時,應附上新任董事、監察人名單。民國 90 年刪除,登記應備文件改由第 387 條授權之辦法統一規定。
公司法第 42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改選後變更登記之應備文件規範,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登記事項一律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子法(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定,象徵台灣公司登記程序「母法概括、子法詳列」之立法簡化趨勢。
公司法第 427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應附新任名單,民國 90 年立法簡化時刪除,登記應備文件統一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現行第 4 條)規定。實務上若要辦董監變更登記,直接查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即可。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為簡化立法、配合電子化登記,將原本散見母法的應備文件清單統一移轉至公司登記辦法,由經濟部以行政命令彈性調整。本條被刪除非放棄管制,而是把細節搬到更靈活的子法。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應備股東會議事錄、新任董事監察人名冊、身分證影本、印鑑等文件,於改選後 15 日內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逾期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可處公司負責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變更登記應附名單,民國 90 年刪除。
改用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母法)+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現行應備文件清單),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主管。
經立法機關正式刪除之條文,條號保留於序列中但無實質規範。刪除前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仍適用刪除前規定(不溯及既往)。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備齊文件 → 15 日內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線上 GCIS 或臨櫃)→ 繳規費 → 1-3 天領核准函。
股東會議事錄、新任董監名冊、董監身分證影本、印鑑、公司章程、新舊負責人交接表等,依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勾選。
依公司登記費及證照費收費準則,董監變更約 500-1,000 元,視變更項目數量計算。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可處公司負責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且可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427 條(已刪除)原直接列文件清單;387 條為現行授權母法,授權經濟部訂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細節,分工更靈活。
公司法管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等法人型態;商業登記法管獨資、合夥等非法人商業組織。董監變更僅公司型態適用。
| 比較面向 | old_427 | current_387_plus_subregulation |
|---|---|---|
| 規範密度 | 母法直接列示應附名單文件 | 母法概括授權,子法詳列附表 |
| 修改彈性 | 修文件清單須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得行政命令調整,配合電子化 |
| 罰則依據 | 本條無罰則 | 公司法 387 條第 5 項:1-5 萬罰鍰 |
| 適用對象 | 僅限股份有限公司 | 全類型公司(含有限、無限、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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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因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法、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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