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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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公司債募集後之登記改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 · 公司法 424 條還能用嗎?公司債登記現在怎麼辦?
公司法第 424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不再具法律效力。原本規範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後 15 日內登記義務,整併入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處理。實務上發行公司債仍須完成主管機關登記,但程序、期限、應附文件與罰則均依現行辦法及公司法第 248 條等實體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後,董事會必須在 15 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附上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等四份文件。違反者有罰鍰,虛偽記載者有刑責。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法第 387 條增列授權辦法,將登記程序統一納入「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規範,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4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債章節的登記程序規定,於民國 90 年配合行政程序授權體系調整,併入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現行募集公司債後之登記事項以該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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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424 條是什麼?什麼時候被刪除?▾
公司法第 424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後,董事會應於 15 日內檢具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等四份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違反者課罰鍰,虛偽記載者另有刑責。本條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正公布刪除,登記程序整併入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2公司法 424 條被刪除後,公司債還要登記嗎?▾
仍然要登記,只是依據變更。現行制度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程序、期限、應附文件、罰則均以該辦法為準。發行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仍會面臨罰鍰處分,且影響公司債之對抗效力。
Q3公司法 424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立法政策上將分散在各章節的登記期限、應附文件、罰則等程序性事項,整併授權行政機關於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避免法律本文過於繁瑣且能因應實務變動。本條即在此政策下與其他多條登記程序條文一併刪除。
Q4公司法 424 條是什麼?▾
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後 15 日內登記義務,於民國 90 年因授權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
Q5公司法 424 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修正公布刪除。
Q6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命令,統一規範各種公司登記之期限、應附文件、規費與程序。
Q7授權命令是什麼意思?▾
立法機關於法律中明文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效力等同法律,可隨實務需求調整細節。
Q8公司債現在怎麼辦登記?▾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期限、文件依現行辦法為準。
Q9公司債登記要附什麼文件?▾
現行公司登記辦法規定之文件清單,包含董事會議事錄、發行條件、財務報表等,最新版以辦法附表為準。
Q10查詢公司法已刪除條文怎麼查?▾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進入公司法沿革頁,搜尋「第 424 條」可看到 5 次修法歷程及刪除版本。
Q11舊條文刑責怎麼處理?▾
本條刑責部分已隨刪除無適用,新發生事實依現行刑法、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處理。
Q12公司法 424 vs 公司法 387 差在哪?▾
424 是舊條文本文規範(已刪除),387 是現行授權命令依據,兩者為「被取代/取代」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 |
|---|---|
| 民國 90 年前(舊 424 條時代) | 公司債募集結束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應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等四份文件;違者罰鍰,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論處。 |
| 民國 90 年後(現行制度) |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程序、期限、應附文件、罰則均以該辦法為準,刑責回歸刑法商業會計法等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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