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3 條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應備文件,民國 90 年刪除,現行依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 · 公司法第 423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23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清單,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刪除後,減資登記事項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實務上申請減資登記請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所列文件辦理,不再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時的登記程序:須附修正章程、減資的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等文件。與第422條(增資)對稱,一增一減各有對應的登記規定。同樣在民國69年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免送股東名簿的彈性。民國90年隨登記制度統一授權而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3 條為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之程序條文,於民國 90 年公司登記制度整併時刪除,相關登記事項改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23 條是什麼?▾
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應備文件清單,包含修正章程、減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三項。本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相關事項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2公司法第 423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將分散在公司法四十多條的各類登記應備文件統一整併,授權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訂定公司登記辦法,本條因功能與命令重疊而刪除。此舉符合「條文降命令」的彈性立法趨勢。
Q3減資登記現在依據哪一條?▾
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依據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辦理,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
Q4減資登記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依股東會特別決議減少實收資本額後,須在 15 日內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之程序。實體要件見公司法第 168 條,程序要件依公司登記辦法。
Q5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統一規範各類公司登記應備文件與程序,為本條刪除後的替代規範。
Q6現在公司減資要怎麼辦登記?▾
1. 召開股東會特別決議減資;2. 公告及通知債權人(30 日異議期);3. 會計師查核簽證;4. 自減資基準日起 15 日內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辦理。
Q7減資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公司登記辦法附表列載:申請書、修正之章程、減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公告及通知債權人證明文件、減資基準日聲明。
Q8減資登記申請期限多久?▾
依公司登記辦法,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應自變更事實發生(減資基準日)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得處 1-5 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
Q9減資登記費用多少?▾
公司登記規費依資本額計算(每 4 千元收 1 元,最低 1 千元),會計師簽證費約 3-8 萬元起跳,律師代辦費約 2-5 萬元。
Q10公司法第 423 條 vs 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條文是「法律」層級需修法調整,辦法是「命令」層級主管機關可彈性修訂。實體規範密度相同但靈活度天差地別。本條刪除即典型「條文降命令」案例。
Q11減資 vs 增資登記要件差在哪?▾
減資因涉債權人保護需 30 日公告通知異議期,增資不需要;減資文件含「減資後股東名簿」,增資含「新股認購書」與「股款收足證明」。
Q12公開發行公司 vs 一般公司減資差在哪?▾
公開發行公司可免送一般股東名簿但應送大股東及董監事名冊(民國 69 年起例外);一般公司須送完整股東名簿。公開發行公司另須證交所同步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article_423 | current_company_registration_regulation |
|---|---|---|
| 規範密度 | 條文層級,需修法才能調整 | 命令層級,主管機關可彈性調整附表 |
| 應備文件清單 | 減資修正之章程、減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 | 上開文件 + 會計師查核簽證 + 減資基準日聲明 + 公告及通知債權人證明 |
| 公開發行公司例外 | 民國 69 年起免送股東名簿、應送大股東及董監事名冊 | 沿襲此例外並擴及電子化申報 |
| 申請期限 | 原條文未明訂期限 | 公司登記辦法明訂變更登記事項發生後 15 日內申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