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3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3 條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應備文件,民國 90 年刪除,現行依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 · 公司法第 423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23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應檢附之文件清單,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刪除後,減資登記事項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實務上申請減資登記請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所列文件辦理,不再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時的登記程序:須附修正章程、減資的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等文件。與第422條(增資)對稱,一增一減各有對應的登記規定。同樣在民國69年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免送股東名簿的彈性。民國90年隨登記制度統一授權而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3 條為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減少資本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之程序條文,於民國 90 年公司登記制度整併時刪除,相關登記事項改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23 條是什麼?▾
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登記應備文件清單,2001 年已刪除。
Q2公司法第 423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將各類登記應備文件統一改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本條因功能重疊而刪除。
Q3減資登記現在依據哪一條?▾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附表辦理。
Q4減資登記要準備哪些文件?▾
公司登記辦法附表載明:減資修正之章程、減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會計師查核簽證等。
Q5公司減資申請期限多久?▾
依公司登記辦法,自減資基準日起 15 日內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
Q6公開發行公司減資登記有什麼特別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可免送股東名簿,但應送大股東及董監事名冊(原本條第 69 年修正即建立此例外)。
Q7減資登記沒辦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6 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連續處罰。
Q8本條刪除後舊案件如何處理?▾
民國 90 年前已申請之案件依當時規定審查;新案件一律適用公司登記辦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article_423 | current_company_registration_regulation |
|---|---|---|
| 規範密度 | 條文層級,需修法才能調整 | 命令層級,主管機關可彈性調整附表 |
| 應備文件清單 | 減資修正之章程、減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後股東名簿 | 上開文件 + 會計師查核簽證 + 減資基準日聲明 + 公告及通知債權人證明 |
| 公開發行公司例外 | 民國 69 年起免送股東名簿、應送大股東及董監事名冊 | 沿襲此例外並擴及電子化申報 |
| 申請期限 | 原條文未明訂期限 | 公司登記辦法明訂變更登記事項發生後 15 日內申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