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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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2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事項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2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22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舊條文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後,董事會應於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列舉應備文件清單。刪除原因是政府將公司登記細節從法律層級下放到行政命令層級,現行依據為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實務上若引用本條等於引用無效法律,律師書狀或內部法務簽呈一律應改引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相應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後15天內,董事會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應備文件包括修正章程、發行新股總額、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新股收足日期、股東名簿等。後來針對公開發行公司放寬了免送股東名簿的要求,因為上市公司股權每天都在變動,名簿早已失去即時性。民國90年一併刪除,登記細節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2 條原屬第 9 章公司登記章節之程序性規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後之變更登記期限(15 日)及應備文件清單。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登記制度整併方向刪除,登記細節事項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層級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屬法律授權立法形式的調整,而非實質規範內容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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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22 條是什麼?▾
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後 15 日內變更登記及應備文件,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
Q2公司法 422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配合公司登記制度整併。
Q3為什麼公司法 422 條被刪除?▾
登記事項細節從法律層級下放行政命令層級,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4公司法 422 刪除後依據什麼登記?▾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
Q5公司發行新股要多久內辦變更登記?▾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舊法 15 日規定已不適用。
Q6公司變更登記要備什麼文件?▾
依公司登記辦法附表 1-7 規定的應備文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Q7不辦變更登記會怎樣?▾
依現行公司法相關罰則處罰,主管機關可命改正或處罰鍰。
Q8舊版 422 條條文還能引用嗎?▾
不可直接引用,僅可作為立法沿革之歷史脈絡參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舊_422 | 現行_公司登記辦法 |
|---|---|---|
| 法源層級 | 法律(公司法) | 行政命令(經濟部授權訂定) |
| 規範方式 | 條文直接列舉應備文件清單 | 授權辦法 + 附表彈性調整 |
| 修正彈性 | 修法須立法院三讀(程序緩慢) | 經濟部修正辦法即可(程序便捷) |
| 公開發行公司差異 | 民國 69 年增訂得免送股東名簿 | 依公開發行性質區分應備文件,彈性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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