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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4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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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1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應敘明事由並附議事錄,民國 90 年刪除後改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1 條是規定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21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應敘明解散事由、附議事錄(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或準用合併規定(合併而解散時)。本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相關程序整併到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現在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請依公司登記辦法檢附文件。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申請登記的程序:必須敘明解散事由,如果是股東會決議解散要附議事錄,因合併而解散則準用第406條第3項的規定。條文本身只有一項,結構單純。民國90年同樣因公司登記制度統一授權而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之申請程序,民國 90 年因公司登記制度統一授權至公司登記辦法而刪除,現行解散登記程序應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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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21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登記制度統一授權至公司登記辦法,原公司法第 419 條至第 421 條等程序條文一併刪除,由行政命令統一規範細節。
Q2現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怎麼辦?▾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1 條至第 12 條規定,檢附股東會議事錄、解散事由說明、董事監察人名單,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解散登記。
Q3刪除條文還有引用價值嗎?▾
對於民國 90 年前已申請解散登記的案件,仍可作為當時法律狀態的證明;現行案件應改引公司法第 387 條及公司登記辦法。
Q4為什麼把程序條文移到行政命令?▾
立法政策考量:法律條文應規範重要原則,瑣碎程序事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之,便於配合實務需要彈性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421 | current_regulation |
|---|---|---|
| 法源層級 | 公司法(法律位階) | 公司登記辦法(命令位階) |
| 規範密度 | 僅單一條文,項目精簡 | 完整 1-12 條,涵蓋各類公司 |
| 修法彈性 | 須立法院三讀通過 | 經濟部行政命令即可調整 |
| 現行適用 | 已刪除,無現行效力 | 現行有效,所有公司登記準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926条(解散登記)
🇰🇷 韓國상법 제228조(해산등기)
🇨🇳 中國公司法 第188条(解散登记)
🇩🇪 德國HGB § 65 / GmbHG § 65(Auflösung Eintrag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7-2(publicité de la dissolution)
🇺🇸 美國Delaware GCL § 275(dissolution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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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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