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2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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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20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募股設立登記程序改由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20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20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舊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時,董監事須於創立會結束後 15 日內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本條刪除後,所有公司登記事項統一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經濟部訂定)規範,登記程序、應備文件、期限均改由行政命令層級彈性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時,董事和監察人必須在創立會結束後15天內,把創立會議事錄、董監事名單、檢查人報告等文件送交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與第419條(發起設立)對應,兩條分別處理兩種不同的設立方式。民國90年同樣因登記制度統一授權至第387條第5項的公司登記辦法而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20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方式之設立登記程序,內容包括登記申請期限(創立會後 15 日)、應備文件(創立會議事錄、董監事名單、檢查人報告等),於民國 90 年配合登記制度整體授權化改革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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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20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登記程序,2001 年廢止。
Q2公司法第 420 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 90 年改採登記制度授權化,所有登記事項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Q3募集設立登記現在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4募集設立和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向公眾募股、需開創立會;發起設立由發起人全額認股、不對外募集。
Q5舊公司法第 420 條規定多久內要登記?▾
創立會結束後 15 日內。現行規定改依公司登記辦法。
Q6現在募集設立還存在嗎?▾
存在。公司法仍保留募集設立制度,僅登記程序改由行政命令規範。
Q7創立會是什麼?▾
募集設立中,認股人開的初次股東會,選舉董監事、聽取檢查人報告。
Q8公司法第 420 條被誰取代?▾
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整合取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ld_420 | current_387_regulation |
|---|---|---|
| 適用方式 | 募集設立(向公眾募股) | 募集設立 + 發起設立統一規範 |
| 登記期限 | 創立會後 15 日內 |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5 條規定 |
| 規範層級 | 法律 | 行政命令(彈性高) |
| 修法門檻 | 立法院三讀 | 經濟部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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