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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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9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發起設立登記事項改由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 419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19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登記時,董事監察人應在就任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檢送章程、股東名簿、已發行股份總額等文件。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將所有登記事項統一授權給第 387 條第 5 項的「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本條因此走入歷史。實務上辦理發起設立登記,請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告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董事和監察人必須在就任後15天內,把章程、股東名簿、已發行股份總額等一長串文件送交主管機關登記。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和期限,統一授權給第387條第5項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一條一條寫死在母法裡。這條因此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9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登記應檢附文件清單,包含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名冊、繳足股款證件等項目。民國 90 年公司法修正時刪除本條,相關登記事項統一由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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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419 條還能用嗎?▾
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不再有效。
Q2公司法 419 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 90 年大修時將登記事項統一授權公司登記辦法,不再逐條規定。
Q3公司法 419 條被什麼條文取代?▾
由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4發起設立登記現在要附什麼文件?▾
依現行公司登記辦法附件規定,含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繳款證明等。
Q5公司法 419 條歷史上修了幾次?▾
共 6 次修法,從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到 90 年刪除。
Q6公司法 419 條和現行登記辦法差在哪?▾
母法逐條規定改為授權辦法統一規範,提高彈性。
Q7查詢公司登記程序要看哪個法?▾
公司法第 387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經濟部商業司公告。
Q8已刪除的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無,但具歷史參考價值,了解立法演變時仍會引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19 | current |
|---|---|---|
| 規範位階 | 母法直接規定(公司法第 419 條) | 授權辦法規範(公司登記辦法) |
| 修訂彈性 | 需立法院三讀修法 | 經濟部依授權發布命令修正 |
| 登記事項範圍 | 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登記 | 涵蓋所有公司類型所有登記事項 |
| 申請期限 | 就任後 15 日內 | 依公司登記辦法各章節分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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