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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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8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申請人資格,民國 90 年因第 387 條授權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
Q · 公司法第 418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18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民國 55 年增訂,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的申請人資格(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申請)。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將申請人資格等程序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現行查詢請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以下。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的申請人資格: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重大事項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申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的董事申請。民國90年公司法將申請人資格統一移到第387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中規範,本條刪除。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條號放在第9章(公司登記),但它規範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公司,這是立法體例上的歷史痕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增訂,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申請人資格。民國 90 年因第 387 條修法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相關程序事項,本條失其規範必要而刪除。立法體例上條號雖列於第 9 章公司登記通則,實際規範對象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歷史立法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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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18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申請人資格。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418 條被刪除?▾
民國 90 年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本條失其必要。
Q3現在公司登記申請人資格規定在哪?▾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以下,依登記事項類型規定。
Q4公司法 418 條原本怎麼規定?▾
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重大事項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申請。
Q5公司法第 9 章是規範所有公司嗎?▾
第 9 章是公司登記通則,但本條雖列其中實際只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屬立法體例歷史痕跡。
Q6公司法 418 條和 387 條什麼關係?▾
387 條第 5 項是現行授權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7民國 90 年前的判決還會引用嗎?▾
舊案件若爭議行為發生於民國 90 年前,仍可能引用作為法律適用依據。
Q8現在去哪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程序?▾
公司登記辦法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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