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8 條原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申請人資格,民國 90 年因第 387 條授權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
Q · 公司法第 41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移到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18 條已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民國 55 年增訂,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的申請人資格(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申請)。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將申請人資格等程序事項統一授權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現行查詢請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以下。
這條原本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的申請人資格: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重大事項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申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的董事申請。民國90年公司法將申請人資格統一移到第387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中規範,本條刪除。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條號放在第9章(公司登記),但它規範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公司,這是立法體例上的歷史痕跡。
公司法第 41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民國 55 年全文修正時增訂,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申請人資格。民國 90 年因第 387 條修法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相關程序事項,本條失其規範必要而刪除。立法體例上條號雖列於第 9 章公司登記通則,實際規範對象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歷史立法痕跡。
已刪除條文,原民國 55 年增訂,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申請人資格。民國 90 年因第 387 條授權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
民國 90 年立法院修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將申請人資格等程序事項統一規範,本條失其必要而刪除。修法理由是程序事項彈性需求高,移到行政命令層級才能跟上實務需求。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以下,依登記事項類型規定。實務操作可使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司及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平台。
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重大事項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聯名申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的董事申請。雖列在第 9 章但實際只規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各類登記事項申請人資格:設立、解散、增減資等須半數以上董事加至少一位監察人申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董事申請。
查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以下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依登記事項類型對照所需申請人資格。
申請書 + 章程 + 董事會議事錄 + 會計師簽證資本額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一站式線上申請 → 14 天內核發核准函。
依公司法第 388 條,主管機關令其改正,未改正前不予登記。改正期限通常 14 天,可申請展延。
原則上可以。法律適用看行為時法,若爭議行為發生於民國 90 年前,仍適用當時有效的第 418 條。
418 條是法律層級(立法院三讀),現行辦法是行政命令層級(主管機關發布),修改彈性大幅提升。規範範圍從只限股份有限公司擴大到各種公司類型。
387 條第 5 項是現行授權母法,418 條是被授權前的舊規定。418 條刪除後,387 條第 5 項加上公司登記辦法構成完整規範體系。
前:申請人資格寫在法律修改要走立法院。後:移到公司登記辦法,主管機關可彈性修改跟上實務需求。前者只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後者統一適用各種公司類型。
| 比較面向 |
|---|
| 民國 90 年前後制度差異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減資、發行新股、募集公司債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其他登記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減資、發行新股、募集公司債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其他登記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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