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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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7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合併登記準用規定,現行依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Q · 公司法第 417 條到底是什麼?現在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417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原本是規範有限公司合併時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第 429 條的登記規定。民國 90 年立法者為精簡法條、統一登記程序,將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本條因失去存在必要而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讓有限公司在合併時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規定(第429條)。早期版本還準用第428條關於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的規定,民國69年有限公司改採董事單軌制後刪除第1項。民國90年登記程序統一授權後,整條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7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合併時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程序,於民國 90 年隨公司法登記程序授權立法化(第 387 條第 5 項)而刪除,現行有限公司合併登記改依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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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17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所有公司登記事項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本條失去存在必要而刪除。
Q2有限公司現在怎麼辦合併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辦理,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檢附合併契約、股東同意書、合併後章程等文件。
Q3公司法第 417 條刪除前是什麼內容?▾
原規範有限公司合併時準用第 429 條登記規定。民國 55 年訂立時還準用第 428 條,民國 69 年因有限公司改採董事單軌制刪除第 1 項。
Q4看到舊判決引用公司法第 417 條怎麼辦?▾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前的判決可能引用本條,應對照當時版本理解;刪除後(民國 91 年起)的合併登記程序改依公司登記辦法。
Q5公司法第 417 條跟現行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本條原為法律層級「準用」規定(簡單一句話),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為主管機關訂定的命令層級,內容詳盡規範各類公司登記事項,包括有限公司合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規範時期 | [ { "label": "民國 55-69 年", "content": "本條準用第 428 條(董事監察人變更)+ 第 429 條登記規定" }, { "label": "民國 69-90 年", "content": "本條僅準用第 429 條登記規定(董事單軌制刪除第 1 項)" }, { "label": "民國 90 年至今", "content": "本條刪除,改依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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