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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6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有限公司修章登記文件改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16 條還存在嗎?現在去哪查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要附什麼文件?
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改查「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公司法第 416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11-12)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時應檢附之文件,現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統一規範。實務上申請修章登記,應依該辦法備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同意書、新舊章程等文件,已不再回頭援引本條。
這條原本規範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時的登記文件要求。早期版本還包括改選董事監察人的登記,民國69年配合有限公司改採董事單軌制而簡化。民國90年公司法統一將登記程序授權給公司登記辦法,本條刪除。
公司法第 41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 9 章公司登記程序規定,於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命令制度建立後失其效用而刪除,現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承繼規範。
民國 90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把這條整個拿掉,因為內容已被「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取代。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相關規定,主要是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同意書、新舊章程。
民國 90 年大修法把細節登記程序全部授權到行政命令,讓修法不必動法律本文。
已刪除之有限公司修章登記文件條文,民國 90 年刪除,現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範。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將該條條文整體移除,該條失其法律效力,僅留作歷史沿革參考。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統一規範公司各類登記之文件與程序。
立法者將細節事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避免母法頻繁修正、保留行政彈性。
1) 召開股東會議決同意 2) 製作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與股東同意書 3)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
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頁面 → 點「沿革」分頁 → 看歷次修正版本,公司法 416 條列有民國 55、69、90 年三版。
看判決日期,民國 90 年前的舊判決可能引用本條,新案件不適用;可對照現行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理解。
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附表計算,依資本額分級,一般在新台幣 1,000 元上下,詳細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387 條現行有效並為登記辦法授權依據,416 條已刪除無效。實務適用一律依 387 條 +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有限公司因修改章程,另定執行業務之股東或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修正章程或所選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有限公司因修改章程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將「另定執行業務之股東或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所選之董事、監察人名單」等字刪除。 二、增訂加具修正章程對照表,以便審查。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限公司因修改章程,另定執行業務之股東或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修正章程或所選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將「另定執行業務之股東或改選董事、監察人申請登記者,應加具所選之董事、監察人名單」等字刪除。 二、增訂加具修正章程對照表,以便審查。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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