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5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增資與變更組織之登記文件,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15 條還有效嗎?現在有限公司增資要附什麼文件?
已刪除,現查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15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有限公司辦理增資登記及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檢附之文件清單。民國 90 年公司法全面簡化登記程序,配合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登記辦法,所有登記文件規範統一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現行有限公司增資與變更組織之文件清單,應查詢公司登記辦法相關附表。
這條曾經是有限公司增資和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必須準備哪些登記文件的清單條文。民國69年修正時加入了變更組織的文件要求。民國90年公司法全面簡化登記程序,將所有申請書表、文件清單統一移到第387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中規定,本條隨之刪除。現在要查有限公司增資該附什麼文件,去看「公司登記辦法」就對了。
公司法第 415 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規範。立法歷程顯示,民國 55 年增訂時規範有限公司增資登記之應備文件,民國 69 年增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要求,民國 90 年公司法登記章節大幅修正,登記文件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後本條刪除。
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不再生效。原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有限公司增資登記及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檢附的文件清單。
民國 90 年公司法簡化登記程序,配合第 387 條授權體例,登記文件統一改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
查詢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依該辦法附表準備應檢附文件,可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平台線上申辦。
依公司法第 106 條取得全體股東同意 → 依公司登記辦法檢附文件 → 申請變更登記,伴隨章程全面改寫。
民國 55 年增訂、69 年增列變更組織文件要求、90 年配合 387 條授權體例刪除。
第 387 條為授權母法,其第 5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登記辦法,取代第 415 條的條文式規範。
可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 J0080004)查詢,或經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取得。
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的程序性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增資與變更組織登記應備文件。
第 1 項規範有限公司增資登記應備文件、第 2 項規範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備文件。
現依公司登記辦法附表規定,常見包含股東同意書、增資後章程、會計師查核報告等。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統一規範所有公司類型的登記程序與文件。
| 比較面向 | old_415 | new_regulation |
|---|---|---|
| 規範形式 | 公司法本文列舉式條文 | 主管機關訂定之命令(公司登記辦法) |
| 修正彈性 | 須立法院三讀通過 | 主管機關依授權公告,反應實務需求快 |
| 適用範圍 | 限有限公司增資與變更組織 | 涵蓋全公司類型所有登記事項 |
| 文件呈現方式 | 條文列舉 | 附表化、表單化、可下載範本 |
| 與第 387 條關係 | 獨立並存 | 依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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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除準用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 二、股東關於增加資本之議事錄或同意書。 三、選有董事、監察人者,增資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有限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除準用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股東關於增加資本之同意書。 三、增資後之董事名單。 有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者,應加具左列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關於變更組織之全體股東同意書。 三、變更組織後之股東名簿。 四、董事、監察人名單。 五、有關之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 六、對各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便於審查。 二、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第三款修正為「增資後之董事名單」。 三、配合四百十一條之修正,增列第二項關於變更組織申請登記應加具之文件。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限公司因增加資本申請登記者,除準用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修正之章程。 二、股東關於增加資本之議事錄或同意書。 三、選有董事、監察人者,增資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一、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修正條文對照表」,以便於審查。 二、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第三款修正為「增資後之董事名單」。 三、配合四百十一條之修正,增列第二項關於變更組織申請登記應加具之文件。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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