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規定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14 條是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適用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14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於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本條因功能整併失去存在意義而刪除。現行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直接適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相關規定。
這條原本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時的登記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和期限等細節,統一交給第387條第5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逐條重複規定。這條因此失去存在意義而被刪除。
公司法第 4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 55 年增訂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屬準用條款整併立法技術之典型案例。
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現行統一適用公司登記辦法。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於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本條功能被整併失去存在意義。
改適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相關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散登記,無須再查公司法第 414 條。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55 年增訂、民國 90 年刪除。
原條文「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第 421 條之規定」,採準用條款立法技術引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修正時刪除,同期一波刪除第 389-418 條共 30 餘條文。
立法技術之一,於 A 法明文「準用」B 法,使 B 之規定類推適用於 A,避免條文重複,是大陸法系常見立法技巧。
查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準備股東同意解散決議、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
公司登記辦法附表所載:申請書、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名冊、最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註銷申請書等。
經濟部受理後一般 7-14 個工作天核發。複雜案件或文件不齊全會發函補正,依公司法 388 條補正程序辦理。
清算人為法定申請人。清算人原則上為全體股東,章程或股東同意得指定其他人擔任。
414 條是法律層級(已刪除),公司登記辦法是授權命令層級(現行有效)。修法彈性差異大:法律需立法院三讀,命令經濟部得逕行修正。
| 比較面向 | before_amendment | after_amendment |
|---|---|---|
| 規範層級 | 公司法第 414 條(法律) | 公司登記辦法(授權命令) |
| 規範方式 | 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 獨立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 |
| 修法彈性 | 需立法院三讀(程序冗長) | 經濟部得逕行修正(程序快速) |
| 授權依據 | 無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限公司因解散申請登記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