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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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規定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14 條是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14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於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本條因功能整併失去存在意義而刪除。現行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直接適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時的登記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和期限等細節,統一交給第387條第5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逐條重複規定。這條因此失去存在意義而被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 55 年增訂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屬準用條款整併立法技術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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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14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Q2為什麼公司法 414 條被刪除?▾
民國 90 年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本條功能被整併。
Q3公司法 414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修正時刪除。
Q4現在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怎麼辦?▾
適用公司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散登記。
Q5公司法 414 條準用第 421 條是什麼意思?▾
舊法以準用條款引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規定,避免重複立法。
Q6公司登記辦法在哪裡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J0080014,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
Q7已刪除條文還會出現在題目嗎?▾
考古題會出現作為法律史題型,現行考試不會直接考刪除條文之適用。
Q8立法者為何用整批刪除的方式?▾
民國 90 年採授權命令模式,把細節從法律層級下放到行政命令,提高修法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mendment | after_amendment |
|---|---|---|
| 規範層級 | 公司法第 414 條(法律) | 公司登記辦法(授權命令) |
| 規範方式 | 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 獨立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 |
| 修法彈性 | 需立法院三讀(程序冗長) | 經濟部得逕行修正(程序快速) |
| 授權依據 | 無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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