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4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規定整併至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
Q · 公司法第 414 條是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14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於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本條因功能整併失去存在意義而刪除。現行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直接適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時的登記程序,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民國90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書表格式、申請方式和期限等細節,統一交給第387條第5項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逐條重複規定。這條因此失去存在意義而被刪除。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於民國 55 年增訂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90 年配合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而刪除,屬準用條款整併立法技術之典型案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14 條是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現行統一適用公司登記辦法。
Q2為什麼公司法 414 條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於第 387 條增列第 5 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一規範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本條功能被整併失去存在意義。
Q3現在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要怎麼辦?▾
改適用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相關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解散登記,無須再查公司法第 414 條。
Q4公司法第 414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民國 55 年增訂、民國 90 年刪除。
Q5公司法 414 條原本內容是什麼?▾
原條文「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準用第 421 條之規定」,採準用條款立法技術引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
Q6公司法 414 條什麼時候刪除?▾
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公司法修正時刪除,同期一波刪除第 389-418 條共 30 餘條文。
Q7什麼叫準用條款?▾
立法技術之一,於 A 法明文「準用」B 法,使 B 之規定類推適用於 A,避免條文重複,是大陸法系常見立法技巧。
Q8現在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怎麼辦?▾
查公司登記辦法第 19 條以下,準備股東同意解散決議、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
Q9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需要哪些文件?▾
公司登記辦法附表所載:申請書、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名冊、最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註銷申請書等。
Q10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要多久?▾
經濟部受理後一般 7-14 個工作天核發。複雜案件或文件不齊全會發函補正,依公司法 388 條補正程序辦理。
Q11誰負責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清算人為法定申請人。清算人原則上為全體股東,章程或股東同意得指定其他人擔任。
Q12公司法 414 條 vs 公司登記辦法差在哪?▾
414 條是法律層級(已刪除),公司登記辦法是授權命令層級(現行有效)。修法彈性差異大:法律需立法院三讀,命令經濟部得逕行修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mendment | after_amendment |
|---|---|---|
| 規範層級 | 公司法第 414 條(法律) | 公司登記辦法(授權命令) |
| 規範方式 | 準用第 421 條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 獨立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程序 |
| 修法彈性 | 需立法院三讀(程序冗長) | 經濟部得逕行修正(程序快速) |
| 授權依據 | 無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