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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3 條已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現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承接。
Q · 公司法第 413 條還在嗎?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要交什麼?
已刪除。設立文件改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公司法第 413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附章程及營業概算書,但隨整批登記程序條文一起被裁掉。現行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附文件,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實務上設立流程一律以該辦法為準,不再援引刪除條文。
這條曾經規定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應附的文件清單,包括公司章程和營業概算書。1980年修正時把營業概算書刪了,因為實務上各公司填的營業概算書都流於形式,根本不反映實際狀況。剩下的章程附送要求也在2001年隨整批登記程序條文一起刪除。這條的演變反映了一個務實趨勢:不切實際的書面要求,遲早會被淘汰。
公司法第 41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公司法第九章「公司登記」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規範。民國 55 年訂定時規定應附章程及營業概算書,民國 69 年因營業概算書多流於形式而刪除該款,民國 90 年全條刪除,登記應備文件統一由公司登記辦法依授權規範。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要附章程及營業概算書,民國 90 年隨整批登記程序條文一併刪除。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範,含章程、股東名冊、董事資料、會計師簽證、資本額查核報告等。
立法政策將「應附文件」這類技術性細節由法律層級下放到行政命令層級,方便視實務需要修訂。
不用。民國 69 年就因為實務上各家公司填寫多流於形式不反映實際,先把這款刪除。
規範各類公司設立登記應附文件清單,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
387 條是公司登記辦法的授權母法,413 條刪除後相關內容由 387 條授權的公司登記辦法承接。
考試一般不考刪除條文,但對研究公司登記制度演變、立法政策由法律層級下放至行政命令的趨勢,仍具學理意義。
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與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告的應備文件清單,不用看公司法第 413 條。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規範各類公司設立登記應附文件清單。
舊制要求公司設立時提出的營運預估書,因實務上多流於形式於民國 69 年廢止。
備齊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文件 → 經濟部商業司線上申辦 → 主管機關審查 → 核發登記證明。
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股東姓名出資、董事資料、會計年度等公司法第 101 條法定事項。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implication |
|---|---|---|---|
| 立法層級 | 公司法第 413 條(法律) |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行政命令) | 下放至行政命令後修訂彈性大,視實務需要可由經濟部公告調整 |
| 應附文件範圍 | 章程 + 營業概算書(55 年原始版) | 章程 + 股東名冊 + 董事資料 + 會計師簽證 + 資本額查核報告等 | 資本驗證機制由「概算書」轉為「會計師簽證」,重點從事前估算改為事後驗實 |
| 授權依據 | 公司法第 413 條直接規範 | 公司法第 387 條 → 授權公司登記辦法 | 授權命令模式,符合行政法上的明確授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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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概算書。 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並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有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應加具公司章程。 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並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各公司所填報之營業概算書,多流於形式,不符實際,無存在價值,爰予刪除,以資簡化。原條文「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等字亦配合刪除,並作文字重組。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限公司因設立申請登記,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概算書。 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並應加具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各公司所填報之營業概算書,多流於形式,不符實際,無存在價值,爰予刪除,以資簡化。原條文「應加具左列各項文件」等字亦配合刪除,並作文字重組。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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