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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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2 條原規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與主管機關檢查權,於 2001 年刪除,規範移轉至公司登記辦法。
Q · 公司法第 412 條還在嗎?為什麼被刪掉?
公司法第 412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申請,並列舉應備文件(章程事項、繳足股款證件、現物出資明細),更賦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與減少估價過高現物出資的權力。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登記程序統一交由經濟部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是台灣公司登記從實質審查走向形式審查的關鍵節點。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最「重量級」的程序條文,不只規定要在章程訂立後15天內申請,還列出了應備文件(章程事項、繳足股款證件、現物出資明細),並且賦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的權力,甚至可以減少估價過高的現物出資。歷經幣值修正和罰則調整,最終在2001年刪除。這條的刪除象徵著台灣公司登記從「實質審查」走向「形式審查」的轉變方向。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2 條為 1966 年訂定、2001 年刪除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性規範,原內容涵蓋登記期限、應備文件清單、主管機關實質檢查權及妨礙檢查罰則,是台灣公司登記制度史上「實質審查」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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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12 條是什麼?▾
1966 年訂定、2001 年刪除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條文,原含登記期限、應備文件與主管機關檢查權。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412 條被刪除?▾
2001 年公司法修正將設立登記程序統一交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象徵從實質審查走向形式審查。
Q3本條刪除後有限公司怎麼登記?▾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需備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款證明等。
Q42001 年前依本條登記的公司現在還有效嗎?▾
完全有效。法律不溯既往,本條刪除前完成登記的公司資格延續至今。
Q5實質審查跟形式審查差在哪?▾
實質審查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文件真實性與現物出資估價,形式審查只核對書面文件齊備性。
Q6公司法第 412 條跟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差在哪?▾
412 條為母法級規範含罰則與檢查權,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為純程序性子法規範。
Q7現物出資估價過高還會被減少嗎?▾
現行公司法第 7 條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主管機關不再直接減少估價但可要求補正。
Q8考公司法第 412 條會考嗎?▾
現行考試不直接考已刪除條文,但比較法、公司登記制度演進、商法史題目仍可能涉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登記期限 | 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 | 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類型分別規定 |
| 審查方式 | 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 形式審查(書面文件齊備即可) |
| 現物出資處理 | 主管機關可減少估價過高之出資 | 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 7 條) |
| 妨礙檢查罰則 | 本條明定罰鍰 | 刪除,整合至公司法總則罰則章 |
| 規範位階 | 法律(公司法) | 法規命令(公司登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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