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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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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2 條原規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與主管機關檢查權,於 2001 年刪除,規範移轉至公司登記辦法。

Q · 公司法第 412 條還在嗎?為什麼被刪掉?

已於 2001 年刪除,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

公司法第 412 條原規定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申請,並列舉應備文件(章程事項、繳足股款證件、現物出資明細),更賦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與減少估價過高現物出資的權力。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登記程序統一交由經濟部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是台灣公司登記從實質審查走向形式審查的關鍵節點。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最「重量級」的程序條文,不只規定要在章程訂立後15天內申請,還列出了應備文件(章程事項、繳足股款證件、現物出資明細),並且賦予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的權力,甚至可以減少估價過高的現物出資。歷經幣值修正和罰則調整,最終在2001年刪除。這條的刪除象徵著台灣公司登記從「實質審查」走向「形式審查」的轉變方向。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2 條為 1966 年訂定、2001 年刪除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性規範,原內容涵蓋登記期限、應備文件清單、主管機關實質檢查權及妨礙檢查罰則,是台灣公司登記制度史上「實質審查」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條文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12 條是什麼?

公司法第 412 條為 1966 年訂定、2001 年刪除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程序條文,原規定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申請登記、應備文件清單、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權及妨礙檢查罰則,是台灣公司登記實質審查時期最具代表性的條文之一。

Q2為什麼公司法第 412 條被刪除?

2001 年公司法修正將設立登記程序統一交由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是台灣公司登記從實質審查走向形式審查的關鍵節點,反映自由化、市場化、效率化的立法政策。

Q3本條刪除後有限公司怎麼登記?

現行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需備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款證明、董事身分證明等文件,主管機關採形式審查為原則。

Q42001 年前依本條登記的公司現在還有效嗎?

完全有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條刪除前完成登記的公司資格延續至今,其設立行為效力不受 2001 年刪除影響。

Q5實質審查跟形式審查差在哪?

實質審查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文件真實性、現物出資估價合理性,得命改正甚至減少估價;形式審查僅核對書面文件齊備性與形式合法性,不涉及內容真實性實質判斷。

Q6公司登記辦法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法規命令,規範公司各項登記之申請期限、應檢附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承接 2001 年第 412 條刪除後之程序性規範。

Q72001 年前用第 412 條登記的公司現在還有效嗎?

完全有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條刪除前完成登記的公司資格延續至今,設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實務上股東結構、章程修正得另行辦理變更登記。

Q8現在有限公司怎麼登記?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辦理,備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款證明、董事身分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公司法第 7 條)等文件,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建設局申請登記。

Q9公司設立檢查還有嗎?

主管機關不再派員派檢,改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承擔審查責任。但公司法第 388 條保留主管機關發現申請違法時得命改正之權限,屬補充性審查。

Q10現物出資要怎麼處理?

依公司法第 7 條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估價合理性,無需主管機關介入。估價不公或不實時,會計師依會計師法第 41 條負責,股東依公司法第 9 條負刑事責任。

Q11公司法第 412 條 vs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差在哪?

412 條為法律位階含實質審查權與罰則(已刪除),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為法規命令位階僅程序性規範(現行)。位階下降反映立法政策從國家介入轉向市場自治。

Q12實質審查 vs 形式審查哪個對股東有利?

形式審查對股東設立成本低(時間短、文件少),但事後責任重(會計師、股東負刑責);實質審查事前把關嚴格但設立成本高。當代主流是形式審查搭配事後嚴格究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01after_2001
登記期限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類型分別規定
審查方式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形式審查(書面文件齊備即可)
現物出資處理主管機關可減少估價過高之出資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 7 條)
妨礙檢查罰則本條明定罰鍰刪除,整合至公司法總則罰則章
規範位階法律(公司法)法規命令(公司登記辦法)

before_2001

登記期限
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
審查方式
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現物出資處理
主管機關可減少估價過高之出資
妨礙檢查罰則
本條明定罰鍰
規範位階
法律(公司法)

after_2001

登記期限
公司登記辦法依公司類型分別規定
審查方式
形式審查(書面文件齊備即可)
現物出資處理
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 7 條)
妨礙檢查罰則
刪除,整合至公司法總則罰則章
規範位階
法規命令(公司登記辦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911 条(株式会社設立登記)及び会社法第 912-914 条(持分会社設立登記)
韓國상법 제317조(주식회사 설립등기)및 제549조(유한회사 설립등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 修正)第 7 條、第 26-29 條(公司登記制度)
德國HGB § 29(商人登記);GmbHG § 7-10(GmbH-Eintragung);AktG § 36-41(AG-Eintrag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10-7、L210-15、R210-15(immatriculation des sociétés)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 103(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Fil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   代表公司之董事逾期不為前項之申復,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者,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末段增加「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俾於檢查後發現疑問時,得令其申復。   二、增設第三項逾期不申復科罰鍰及妨礙檢查科罰金之規定,期公司之設立臻於翔實。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將罰鍰提高及設下限;「限期」改為「期限」;並將罰金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   代表公司之董事逾期不為前項之申復,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一、第二項末段增加「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俾於檢查後發現疑問時,得令其申復。   二、增設第三項逾期不申復科罰鍰及妨礙檢查科罰金之規定,期公司之設立臻於翔實。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四、原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將罰鍰提高及設下限;「限期」改為「期限」;並將罰金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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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412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4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4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