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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1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登記申請人之事項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Q · 公司法第 411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公司法第 411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歷經 1966、1980、1983 三次修正,規範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2001 年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後,相關規範統一移至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現行申請人規定見該辦法第 4 條。
這條曾經是有限公司登記的申請人規定,歷經多次修正反映了有限公司治理結構的演變:從最早的「全體執行業務股東」,到配合第108條修正改為「全體董事」,再到增訂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特殊申請人規定。2001年整條刪除,登記申請人的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這條的修法軌跡本身就是一部有限公司治理結構變遷的縮影。
公司法第 411 條為已廢止之有限公司登記程序規範,曾規定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2001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後,申請人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本條於同次修正中刪除。
已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現行規定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2001 年公司法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登記細節改由主管機關依第 387 條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籌規範。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改組後之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1966 年訂定時為全體執行業務股東;1980 年配合第 108 條修正改為全體董事;1983 年增訂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已廢止條文,原規範有限公司登記之申請人。歷經 4 次修正後於 2001 年刪除,現行規範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刪除前最後版本為: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由全體董事申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指公司登記之申請人、程序、文件等細節以法律明文規定的立法政策。2001 年公司法修正後改採授權立法,細節下放至公司登記辦法。
第 387 條是授權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第 411 條原是被取代的下位細則,2001 年配套刪除完成整併。
線上至『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onestop.nat.gov.tw)填表上傳,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
改組後之董事及監察人為申請人,檢附股東同意書、新章程、董監事資料等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名稱預查 300 元、登記費按資本額千分之一(最低 1,000、最高 6,000 元)、變更登記另計,依公司法第 438 條暨費用標準。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頁(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80001),可查閱 1966-2001 全部 4 個版本。
| item | old_411 | new_reg_4 |
|---|---|---|
| 申請人 | 全體董事連署(1980 後);變更組織時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單獨申請;變更組織同舊規定 |
| 規範位階 | 公司法(立法院三讀) | 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經濟部訂定) |
| 修法彈性 | 低,需立法院修法 | 高,主管機關可即時調整 |
| 線上化程度 | 無 | 一站式線上申請(onestop.nat.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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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執行業務之股東申請之其選有董事監察人者,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申請之。
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併或變更組織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董事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原條文「由全體執行業務之股東申請之,其選有董事監察人者,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修正為「由全體董事申請之」。 二、在「及因合併」之後增列「或變更組織」字樣,以配合變更組織改為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董事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申請之。 有限公司因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變更登記,由變更組織後半數以上之董事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申請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或變更組織」等字刪除。 二、有限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或因出資轉讓而喪失股東資格,或有未被選為改組後之董事,本條規定由原董事提出申請,難以配合實務,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由改組後之半數以上董事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申請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有限公司設立、解散、增資及因合併而變更之登記,由全體執行業務之股東申請之其選有董事監察人者,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其他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董事申請之。
一、配合第一百零八條之修正,原條文「由全體執行業務之股東申請之,其選有董事監察人者,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一人申請之」修正為「由全體董事申請之」。 二、在「及因合併」之後增列「或變更組織」字樣,以配合變更組織改為變更登記。
一、第一項「或變更組織」等字刪除。 二、有限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或因出資轉讓而喪失股東資格,或有未被選為改組後之董事,本條規定由原董事提出申請,難以配合實務,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由改組後之半數以上董事及監察人一人以上申請之。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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