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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公司法 第 4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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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1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登記申請人之事項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Q · 公司法第 411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11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歷經 1966、1980、1983 三次修正,規範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2001 年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後,相關規範統一移至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現行申請人規定見該辦法第 4 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有限公司登記的申請人規定,歷經多次修正反映了有限公司治理結構的演變:從最早的「全體執行業務股東」,到配合第108條修正改為「全體董事」,再到增訂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特殊申請人規定。2001年整條刪除,登記申請人的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這條的修法軌跡本身就是一部有限公司治理結構變遷的縮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1 條為已廢止之有限公司登記程序規範,曾規定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2001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後,申請人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本條於同次修正中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411 條規定什麼?

已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現行規定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Q2公司法第 411 條為什麼被刪除?

2001 年公司法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登記細節改由主管機關依第 387 條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籌規範。

Q3現在有限公司登記要誰申請?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改組後之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Q4公司法第 411 條歷史上規定誰申請?

1966 年訂定時為全體執行業務股東;1980 年配合第 108 條修正改為全體董事;1983 年增訂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Q5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跟舊公司法第 411 條差在哪?

舊條由全體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連署;現行辦法簡化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單獨申請,並提供線上一站式登記。

Q6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怎麼辦理?

改組後之董事及監察人為登記申請人,應檢附股東同意書、新章程、董監事資料等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Q7公司法第 387 條跟第 411 條什麼關係?

第 387 條是授權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第 411 條原是被取代的下位細則,2001 年一併刪除完成整併。

Q8舊公司法第 411 條的歷史價值是什麼?

這條 35 年內改了 4 次的軌跡,是研究有限公司從『執行業務股東主導』演變為『董事會制』治理結構的關鍵文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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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全體董事連署(1980 後);變更組織時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單獨申請;變更組織同舊規定
規範位階公司法(立法院三讀)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經濟部訂定)
修法彈性低,需立法院修法高,主管機關可即時調整
線上化程度一站式線上申請(onestop.nat.gov.tw)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911(株式会社設立登記)+ 商業登記法 §17(申請人為代表者)
🇰🇷 韓國상법 제317조(설립등기)+ 상업등기법 제24조(신청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7(由公司負責人申請)
🇩🇪 德國GmbHG § 7(Anmeldung der Gesellschaft)+ HGB § 12(Anmeldungen durch Geschäftsführ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R123-31(déclaration au RCS par le représentant légal)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filing by incorporat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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