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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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11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登記申請人之事項移至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Q · 公司法第 411 條還有效嗎?
公司法第 411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條文歷經 1966、1980、1983 三次修正,規範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2001 年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後,相關規範統一移至依公司法第 387 條授權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現行申請人規定見該辦法第 4 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有限公司登記的申請人規定,歷經多次修正反映了有限公司治理結構的演變:從最早的「全體執行業務股東」,到配合第108條修正改為「全體董事」,再到增訂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特殊申請人規定。2001年整條刪除,登記申請人的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這條的修法軌跡本身就是一部有限公司治理結構變遷的縮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11 條為已廢止之有限公司登記程序規範,曾規定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2001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後,申請人規範移至公司登記辦法,本條於同次修正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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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11 條規定什麼?▾
已刪除。原規範有限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登記之申請人,現行規定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Q2公司法第 411 條為什麼被刪除?▾
2001 年公司法廢除登記程序法定主義,登記細節改由主管機關依第 387 條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統籌規範。
Q3現在有限公司登記要誰申請?▾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改組後之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Q4公司法第 411 條歷史上規定誰申請?▾
1966 年訂定時為全體執行業務股東;1980 年配合第 108 條修正改為全體董事;1983 年增訂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申請。
Q5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跟舊公司法第 411 條差在哪?▾
舊條由全體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連署;現行辦法簡化為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單獨申請,並提供線上一站式登記。
Q6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怎麼辦理?▾
改組後之董事及監察人為登記申請人,應檢附股東同意書、新章程、董監事資料等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
Q7公司法第 387 條跟第 411 條什麼關係?▾
第 387 條是授權母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司登記辦法;第 411 條原是被取代的下位細則,2001 年一併刪除完成整併。
Q8舊公司法第 411 條的歷史價值是什麼?▾
這條 35 年內改了 4 次的軌跡,是研究有限公司從『執行業務股東主導』演變為『董事會制』治理結構的關鍵文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old_411 | new_reg_4 |
|---|---|---|
| 申請人 | 全體董事連署(1980 後);變更組織時由改組後董事及監察人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單獨申請;變更組織同舊規定 |
| 規範位階 | 公司法(立法院三讀) | 公司登記辦法(行政命令,經濟部訂定) |
| 修法彈性 | 低,需立法院修法 | 高,主管機關可即時調整 |
| 線上化程度 | 無 | 一站式線上申請(onestop.nat.gov.tw)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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