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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5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查閱費收費標準改由經濟部行政規則訂定,現行法源為公司法第 438 條。
Q · 公司法 445 條為什麼查不到內容?
民國 69 年已刪除,收費改由行政規則訂定
公司法第 445 條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修正時刪除。原本規定查閱公司登記簿每次新台幣 50 元、抄錄每千字 30 元。刪除後,收費標準改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訂定行政規則,目的是讓收費隨物價彈性調整,不必每次修法。
這條原本規定查閱公司登記簿或登記文件的收費標準:每次查閱費50元,抄錄每千字30元。民國69年刪除,收費標準改由行政規則統一訂定,不再寫死在法律條文裡。這反映了一個立法技術的調整:會隨物價變動的數字不適合放在法律層級,放在行政規則裡才能彈性調整。
公司法第 445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公司登記簿查閱及抄錄之收費標準。民國 69 年修正時刪除,相關收費改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之行政規則訂定,現行依據為公司及商業登記相關規費標準。
公司法第 445 條於民國 69 年(1980 年)修正時刪除。原本規定查閱公司登記簿每次新台幣 50 元、抄錄每千字 30 元。刪除原因是會隨物價變動的數字不適合寫死在法律層級,改用行政規則才能彈性調整。
依經濟部訂定的行政規則收費,現行法源是公司法第 438 條。實務上,到商業發展署網站查閱基本資料免費,需要紙本抄錄、複製依規費標準計費,每張數十元不等。
沒有。條文一旦刪除即不再適用,但條號通常保留以維持後續條次連續,避免重新編號造成大量引用混亂。實務上查閱法規時看到「刪除」字樣,就表示該條已無拘束力。
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公司登記簿查閱及抄錄收費標準。
立法技術調整,會隨物價變動的數字不適合寫死在法律層級,改放行政規則才能彈性調整。
概念相近但用語不同,刪除是條文層級的修正動作,廢止通常指整部法律。
公司法第 9 章登記章節中有超過 55 條已刪除,多為過時規定或下放行政規則。
上商業發展署 findbiz.nat.gov.tw 線上查詢,基本資料免費;要紙本抄錄複製臨櫃或線上申辦。
線上查閱免費,紙本抄錄、複製依規費標準計費,每張數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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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看到「刪除」字樣就代表失效;現行條文會顯示完整內容。
445 是已刪除的舊條文(原直接規定金額),438 是現行收費法源(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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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445 條與現行制度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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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登記簿或登記文件,每次應繳納查閱費五十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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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查閱登記簿或登記文件,每次應繳納查閱費五十元,如需抄錄者,每千字應繳納抄錄費三十元。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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