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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4 條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現行公司登記規費由經濟部依第 438 條訂定。
Q · 公司法第 444 條還有效嗎?現在的公司登記費要查哪裡?
已於民國 69 年刪除,現查經濟部規費標準
公司法第 444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原本規定其他雜項公司登記每件繳納五十元登記費。整節刪除後,所有公司登記規費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由經濟部以行政命令訂定「公司登記規費標準」。現行費率(如設立、變更、解散登記等)需查經濟部最新公告,不可再引用本條。
這條原本是公司登記費的兜底條款:設立、增資、外國公司認許以外的其他登記,每件五十元。民國69年刪除後,所有公司登記規費統一由行政規則另行規定。
公司法第 44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公司法第九章「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規費規定之兜底條款,民國 55 年訂定為設立、增資、外國公司認許以外之其他登記每件五十元,於民國 69 年整節廢除後,台灣公司登記規費全面行政命令化,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由經濟部訂定。
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整節刪除,不再有效。原規定其他公司登記每件 50 元。現行公司登記規費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由經濟部訂定「公司登記規費標準」辦理。
現行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登記規費標準」,依登記類型(設立、變更、解散、分公司、外國公司分公司等)分別計費。不可再引用已刪除的公司法第 444 條 50 元規定。實際金額請查經濟部商業司最新公告或撥打 412-1166 詢問。
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時,立法者將整節規費規定廢除,改採「授權立法」模式 — 由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訂定規費標準。這樣做的好處是規費可隨物價彈性調整,不用每次修法都進立法院三讀。
已刪除的舊規費條款,原規定其他公司登記每件 50 元,民國 69 年整節廢除後規費全面行政命令化。
公司法第 438 條為授權依據,實際金額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登記規費標準」辦理。
立法上對未列舉事項的概括性規定,避免條列遺漏。本條原為其他類別登記費的兜底規定。
已刪除條文在現行登記實務不適用,但處理舊行為(行為時法)或歷史研究時仍可能引用。
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最新「公司登記規費標準」公告,或撥打商業司專線 412-1166 詢問。
依資本額分級計費,依規費標準辦理,並非套用已刪除的第 444 條 50 元。
民國 107 年廢除「認許」制度後,外國公司在台設分公司依分公司登記費辦理,查現行規費標準。
依公司法第 392 條,主管機關得核給登記證明書,繳費後依規定流程申請。
第 438 條為現行有效授權依據,第 444 條已刪除不適用於現行登記實務。
| label | value |
|---|---|
| 民國 55 年版 | 其他登記每件 50 元(明文於公司法本體) |
| 民國 69 年刪除後 | 全面移出公司法,依第 438 條授權行政命令訂定 |
| 現行(依公司登記規費標準) | 依登記類型分別計費,金額由經濟部定期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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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設立與增資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每件應繳納登記費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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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除設立與增資登記及外國公司認許登記以外之登記,每件應繳納登記費五十元。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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