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3 條原規定領執照應繳印花稅,於民國 69 年刪除廢止,印花稅適用回歸印花稅法。
Q · 公司法第 443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規定執照印花稅,1980 年廢止
公司法第 443 條原規定領取公司執照時,應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該條於民國 69 年(1980-05-09)刪除廢止,立法理由是避免與印花稅法重複立法。刪除後印花稅之適用一律回歸印花稅法本身規範。本條目前無現行效力,僅供歷史考據、法律演進研究及國家考試參考。
這條原本要求領取公司執照時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民國69年隨整節規費條文刪除,印花稅的適用回歸印花稅法本身處理。
公司法第 443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公司法第九章「公司之登記及認許」相關規費規範,要求公司領取執照時應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該條於民國 69 年(1980-05-09)刪除廢止後,印花稅之適用回歸印花稅法本身處理,公司法不再重複規定。
無效。本條於民國 69 年(1980-05-09)已刪除廢止,目前無現行效力,僅供歷史考據與法律演進研究之用。
立法者認為本條僅引導性質、沒有實質規範意義,且與印花稅法本身規定重複,刪除以維護法體系簡潔,避免立法重複。
依印花稅法本身規定處理。公司執照本身已非印花稅法現行應稅項目,但其他相關文件(如不動產移轉等)仍可能涉及印花稅。
可作為歷史依據、法律演進研究、舊案件適用之參考,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若涉及刪除前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仍可能適用刪除前之條文版本。
印花稅法第 5、7 條列明應稅憑證範圍。公司執照已不在現行應稅項目內。實際應稅範圍以財政部最新解釋函令為準。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領公司執照應依印花稅法繳納印花稅,民國 69 年(1980)廢止。
立法者透過修法程序廢止之條文,喪失現行效力但保留於歷次條文紀錄供研究、舊案適用、考試參考之用。
現行制度改稱『公司登記證明書』或電子化登記,依公司法第 392 條核發,已非紙本『執照』概念。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公司法 → 歷次條文 → 找到 1966 年加入版本與 1980 年刪除紀錄。
依公司法第 438 條與『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預查名稱 300 元、登記費按資本額千分之一(最低 1000 元)。
可作為刪除前已成立法律關係之適用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
通常以法律演進、立法技術或舊案適用法判斷之題型出現,需理解刪除背景與印花稅法銜接邏輯。
| row | before_1980 | after_1980 |
|---|---|---|
| 規範依據 | 公司法第 443 條 + 印花稅法 | 印花稅法(單一) |
| 立法技術 | 雙重規定,公司法引導印花稅法 | 單一規定,避免重複 |
| 現行效力 | 公司法 443 條:有效(1966-1980) | 公司法 443 條:刪除廢止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法應領執照者,應按印花稅法隨文繳納印花稅費。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法應領執照者,應按印花稅法隨文繳納印花稅費。
本條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