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4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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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6 條於民國 69 年刪除,原規定證明書每件 100 元,現行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
Q · 公司法第 446 條還在用嗎?
公司法第 446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定,依本法第 392 條申請主管機關核給證明書時,每件應繳納證書費 100 元。刪除後,公司登記證明書的收費標準改由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的行政規則處理,亦即由經濟部依實際情況彈性訂定,不再寫死於法律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依第392條申請核給證明書時,每件應繳納證書費100元。民國69年與第445條同時刪除,將收費標準從法律層級下放到行政規則。立法技術上的考量與第445條相同:具體金額寫在法律裡,每次調整都要走修法程序,不如授權行政機關依實際情況訂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4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公司法第 9 章「公司之登記及認許」中關於核給證明書收費的特別規定,民國 55 年增訂時明定每件 100 元,民國 69 年配合查閱費用條文同步刪除,將收費標準下放至行政命令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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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46 條還在用嗎?▾
公司法第 446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11 月 12 日修法時刪除,原規定每件證明書費 100 元,現行收費依公司法第 438 條由主管機關訂定。
Q2公司法 446 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者考量將具體金額寫入法律,每次物價變動都需修法調整,效率不佳,因此民國 69 年同步刪除第 445 條(查閱費)與第 446 條(證書費),將收費標準下放至行政規則層級,由經濟部彈性訂定。
Q3現在申請公司登記證明書要收費嗎?▾
要。依公司法第 438 條授權,現行公司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申請收費,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具體金額請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告之最新收費標準。
Q4公司法 446 vs 公司法 438 差在哪?▾
446 條(已刪除)將收費金額寫死於法律層級,調整須修法;438 條(現行)為授權條款,將收費權限下放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金額調整僅需公告即可。立法技術從法律明定金額轉為法律授權行政訂定。
Q5公司法 446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公司登記證明書每件收費 100 元,現由公司法 438 條授權的行政規則接手。
Q6什麼是規費下放?▾
將具體金額從法律層級下放到行政規則層級的立法技術,避免修法繁瑣,提升調整彈性。
Q7公司登記證明書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92 條,主管機關得對各項登記事項核給之證明文件,常用於對外證明公司現有狀態。
Q8現在申請公司登記證明書怎麼辦?▾
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繳納依現行收費標準計算之規費。具體流程請依官方公告辦理。
Q9公司登記證明書一份多少錢?▾
依公司法 438 條授權之收費標準,目前由經濟部商業司公告。請至官方網站查詢最新金額。
Q10公司法 446 條刪除前怎麼適用?▾
民國 55 年至 69 年間,依本條每件繳納 100 元,配合第 392 條核給證明書時一併收取。
Q11如何查詢公司法歷史刪除條文?▾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公司法歷史沿革,可看到歷次修正前後的條文版本。
Q12公司法 446 vs 公司法 445 差在哪?▾
445 管查閱、抄錄費用,446 管證明書費用,二者於民國 69 年同次刪除,併行體系一同下放至行政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46 | current_438 |
|---|---|---|
| 立法層級 | 法律明定每件 100 元 | 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 |
| 金額調整 | 必須修法才能調整 | 經濟部公告即可調整 |
| 適用範圍 | 僅證明書一項 | 概括各項申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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