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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7 條為已刪除之過渡條款。原於民國 55 年增訂、民國 69 年修正、民國 72 年刪除。
Q · 公司法第 447 條為什麼找不到?
已於民國 72 年刪除,是過渡條款
公司法第 44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於民國 55 年(1966 年)增訂,性質為過渡條款,要求既有公司在公司法大修後一年內變更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新法。民國 69 年(1980 年)曾修正加入但書,給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足者兩年緩衝。至民國 72 年(1983 年)因過渡期限全部屆滿、條文失去規範功能,正式刪除。
這條曾經是公司法大修後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公司在限期內把章程和登記事項改到符合新法。民國55年全文修正時給了一年期限,民國69年修正時再加碼: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門檻提高到五人以上,舊公司給兩年緩衝。到了民國72年,期限全部屆滿,這條就失去存在意義,被刪除了。它的歷史價值在於記錄了台灣公司法兩次重大修正的銜接機制。
公司法第 447 條為已刪除之過渡性規範,原立法目的在於銜接民國 55 年公司法全文修正後的新舊法適用,要求既有公司於限期內完成章程與登記事項之調整。本條歷經民國 55 年增訂、民國 69 年修正、民國 72 年刪除三次重大變動,現已失去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 447 條原為民國 55 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要求公司在公司法大修後一年內變更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新法,現已於民國 72 年刪除。
民國 72 年因過渡期限全部屆滿,條文失去規範功能,立法院決議刪除。
可作為歷史案件回溯查詢,但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適用於新案件。
新法施行時為銜接新舊法適用設置的暫時性規範,過渡期屆滿後失去功能。
全文修正,建立現代公司法基本架構,第 447 條為配套過渡條款。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籤查歷次修法版本,或用 LawPlayer 已刪除條文搜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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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時 447 條,公司應於修法後一年內變更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新法。
依當時 447 條但書,給予兩年改正期限以調整股東人數至五人以上。
447 條是民國 55 年大修的過渡條款(已刪除),447-1 條是民國 107 年無記名股票廢除的過渡條款(現行有效)。
已刪除是立法院正式刪除文字,失效是條文存在但因情勢變更不再適用;447 條屬前者。
過渡條款由立法院制定處理新舊法銜接,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處理執行技術,層級不同。
| version_label | content | significance |
|---|---|---|
| 民國 55 年版(增訂) | 公司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變更其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本法規定 | 建立過渡條款 |
| 民國 69 年版(修正) | 原文 + 但書: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未達五人者,給予兩年改正期限 | 配合有限公司股東門檻提高的特別緩衝 |
| 民國 72 年版(刪除) | (刪除) | 過渡期屆滿,條文失去規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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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已登記事項,有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改正,報由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公司章程或已登記事項,有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改正,報由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但在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依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其股東人數未達五人以上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改正。
立法理由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已修正為五人以上,為顧及實情特增列但書應於三年內改正。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期限已過,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章程或已登記事項,有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改正,報由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已修正為五人以上,為顧及實情特增列但書應於三年內改正。
本條規定期限已過,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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