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44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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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47 條為已刪除之過渡條款。原於民國 55 年增訂、民國 69 年修正、民國 72 年刪除。
Q · 公司法第 447 條為什麼找不到?
公司法第 44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於民國 55 年(1966 年)增訂,性質為過渡條款,要求既有公司在公司法大修後一年內變更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新法。民國 69 年(1980 年)曾修正加入但書,給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足者兩年緩衝。至民國 72 年(1983 年)因過渡期限全部屆滿、條文失去規範功能,正式刪除。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公司法大修後的「過渡條款」,要求既有公司在限期內把章程和登記事項改到符合新法。民國55年全文修正時給了一年期限,民國69年修正時再加碼: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門檻提高到五人以上,舊公司給兩年緩衝。到了民國72年,期限全部屆滿,這條就失去存在意義,被刪除了。它的歷史價值在於記錄了台灣公司法兩次重大修正的銜接機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447 條為已刪除之過渡性規範,原立法目的在於銜接民國 55 年公司法全文修正後的新舊法適用,要求既有公司於限期內完成章程與登記事項之調整。本條歷經民國 55 年增訂、民國 69 年修正、民國 72 年刪除三次重大變動,現已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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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447 條是什麼?▾
民國 55 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要求公司在公司法大修後一年內變更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新法。
Q2公司法第 447 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 72 年因過渡期限全部屆滿,條文失去規範功能,立法院決議刪除。
Q3公司法第 447 條什麼時候有效?▾
民國 55 年(1966)至民國 72 年(1983)之間有效,現已失效。
Q4公司法第 447 條和第 447-1 條差在哪?▾
447 條是民國 55 年大修的過渡條款,已刪除;447-1 條是民國 107 年無記名股票廢除的過渡條款。
Q5已刪除的公司法條文還可以引用嗎?▾
可作為歷史案件回溯查詢,但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適用於新案件。
Q6公司法民國 55 年修正改了什麼?▾
全文修正,建立現代公司法基本架構,原 447 條即為配套過渡條款。
Q7公司法民國 69 年第 447 條改了什麼?▾
增列但書,給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未達五人者兩年改正期限。
Q8已刪除條文在哪查得到?▾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籤可查歷次修法版本,包含已刪除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version_label | content | significance |
|---|---|---|
| 民國 55 年版(增訂) | 公司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變更其章程或登記事項符合本法規定 | 建立過渡條款 |
| 民國 69 年版(修正) | 原文 + 但書: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未達五人者,給予兩年改正期限 | 配合有限公司股東門檻提高的特別緩衝 |
| 民國 72 年版(刪除) | (刪除) | 過渡期屆滿,條文失去規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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